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食品安全法》将“大修”新增对网购食品监管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13年10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10月10日向国务院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此次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

其中,增加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另外,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网购食品出问题 网站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选择的购物方式之一,多家网络电商的蓬勃发展让网购更加快捷实用和实惠,然而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和“三无食品”混杂,网购食品安全问题正日益突出。

根据送审稿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一交易平台购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时,该交易平台将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之前,该交易平台需要出面,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送审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

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奶粉行业的问题被不断曝光,消费者对奶粉消费产生疑虑。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 突击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消费者能否吃到安心、健康的食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加工操作。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加工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符合工作流程,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送审稿第一百条规定,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香港奶粉压力测试已完成 正在分析测试结果
下一篇文章:赣州回应脐橙催熟门:销毁早采脐橙青果2万斤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