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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水质是公民知情权的必要表达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13年09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近年来,有关“因言获罪”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以莫须有的幌子为掩护来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从制度的角度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前不久,在湖北建始县本地论坛,该县水利水产局这两天成为焦点:对网友发帖请求公布自来水检测报告,该局回复时称近期将有“全面真实的报道”,同时表示若有人故意歪曲事实,“网络上的‘秦火火’将是最生动的教训”。这条回复被网友普遍质疑是在威胁发帖人。后来回复中提到“秦火火”的字句已删除。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自由性,降低了道德规范对网民的约束作用,一些网民可以在旁人难明其身份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滥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歪曲事实真相,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众多网友对公安部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交口称赞,亦对网络谣言避而远之。然而,当网友请求水利水产局公开水质,官方竟然能回复“秦火火是教训”,纷纷扰扰中,不禁让人思考网络社会的秩序应该走向何方?“拿秦火火吓唬谁?”此回应也一度引起当地居民不满,认为供水公司“有点不负责任”。

  近年来,有关“因言获罪”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以莫须有的幌子为掩护来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从制度的角度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有一些规章制度或是处理规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原因而得不到很好的贯彻,使针对行政领导人的问责遇到重重阻力,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由是观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每个公民都积极地监督政府职责的履行,最大限度地消除政策背后的质疑,显得任重而道远。

  英国学者约翰·密尔曾在其《论自由》一书中指出限制言论自由的判别标准为:“只有基于防止一个人危害别人的目的,才能不顾他自己的意愿,正当地对文明社会中任何一个人行使权力。”就事论事,在认可言论自由的前提下,检验事实的逻辑重点应先区别事实与意见,然后再区分事实内容是否关乎公益,是否出于真正恶意,才能有利于责任的正确认定。网友申请公开水质,那是公民知情权的必要表达,官方以“秦火火是教训”加以威胁,恰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是“为政之失”的一种表现。

  事实上,一个政府的存在,无论它有多么崇高或深远的理由,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最基本最起码的功能其实是非常简单明确的,这就是“组织和执行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服务。登哈特夫妇为“新公共服务”建立了一个颇有说服力的论点,政府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帮助公民清楚明白地表达并实现他们的共同的利益,而不是试图控制或者掌握社会。破除“官本位”,克服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防止以权乱法现象,必须强化干部的平等意识和民主理念。

  一个社会主体的运行,不能自我保证永远驶于正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巨大公共权力,如果不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就会导致权力的失控。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以阳光监督防止权力变质和滥用,从根本上铲除“官本位”意识在当今政治生活中生长的土壤。眼下的问题是,如何维护正常的舆论监督,还公众合理的知情权。

  政府固然可以站在国家的高度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公民的言论权应受到尊重,他人的自由和尊严也应受到保护。在现行政治体制下,还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及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应当承认,社会监督在我国还未真正成熟,需要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需建立一整套公正透明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进一步界分具体责任,以法律的高度赋予强制力的支持,引导社会监督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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