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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实施食品流通摊贩2月1日起必须备案
来源:重庆日报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市工商局1月19日消息,我市《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按照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凡无固定店铺,在菜市场或市政允许的场所内销售糖果、饮料、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摊贩,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逾期不备案者,将被取缔。 

  据悉,这部分摊贩没有固定店铺,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因此也未能获取个体工商登记条件,游离在工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外。为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上述办法,实行备案制,加强管理。 

  市工商局人士解释说,此次纳入备案范围的,不包括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不包括前店后厂现制现售,不包括餐饮摊点烧烤等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获取备案的条件包括: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防腐、防蝇、防尘、防鼠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即日起,符合条件的摊贩可持《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和摊点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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