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召开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工商部门将全面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直接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意味着今年6月以后,曾经万分重要的《卫生许可证》就有可能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新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由质检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则负责发放《餐饮业许可证》。这样,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将更加明确,不会出现以往出现的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情况。
辽宁省工商局表示,流通环节包括商场、超市和食杂店等,这些经营单位将不再需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为办理由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质监部门和负责餐饮服务的药监部门对于相关企业是否不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则表示“不清楚”,因为《食品安全法》具体细则还尚未出台。现有的《卫生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但是到期后就必须要更换成《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的办理程序和前置手续等细则还没有制定。
同时,新法实施后,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所改变。据介绍,工商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可以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经营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有处罚扣压的权利。与过去相比,《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职能。
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是职责上一个很大的转变。也就是说对食品经营单位的资格确认权将发生转变,原来是对主体资格确认,现在则是对经营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