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张裕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历经八年的“解百纳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争议双方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的纠纷达成和解。 据张裕A公告消息,张裕集团明确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A和上述3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商评委最终达成的调解意见表明,除张裕与上述三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这意味着而其它企业将停止“解百纳”的生产、销售,如果继续使用,就可以说是侵权的行为。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程序,彻底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 附: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大事记 2002年,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 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争议各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其它葡萄酒企业(包括洋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记者 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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