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向尹家发出了《关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中相关权利人指界的告之(应为知)事项》,要求指认尹家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属界线,尹功孝代表尹氏家族财产继承人已经递交了《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明确表示只有尹家才拥有酒窖所有权和土地产权。
日前,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又有了新的动向。
11月11日,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向尹家发出了《关于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中相关权利人指界的告之(应为知,记者注)事项》,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宜宾市鼓楼区30、32号16口明代酒窖所在地现场,指认尹家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权属界线。
11月29日,尹孝功召集尹氏家族其他遗产继承人碰头,并于11月30日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递交了《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
尹孝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说:“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翠屏区分局明知道我们不会同意,但仍然打算把权属尚存争议的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证核发给五粮液集团公司,我们对此提出异议,希望能依法将土地证颁发给我们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主体办理该块土地的任何使用权属登记,”
“我们愿意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他们也应该了解我们的实际情况。”尹孝功说。
尹家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先将土地确定为国有,然后再转让给五粮液公司,为五粮液公司发放16口古窖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尹家:我们拥有酒窖所有权和土地产权
尹家的《关于宜宾市翠屏区鼓楼街30、3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异议书》主要有三点内容:一、争议土地上的酒窖所有权归尹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应由尹家提出申请并予核发;二、五粮液公司历史上从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从来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具有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三、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属于尹家所有。如果按有纠纷来理解,则已进入司法程序,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应依法不予登记。
尹孝功认为,宜宾市鼓楼街十六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朝,为尹氏家族传家宝,历代相传至第十八代孙尹伯明,一直为尹家所有,尹家依法拥有16口“尹长发升酒窖”的所有权。
1952年6月,四川省川南地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颁发了登记号为第746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面积一亩四分,明确记载鼓楼街30、32号的房产及其坐落土地为尹伯明所有。它们从未经过国有化、没有纳入“公私合营”,酒窖和土地也从来没有经历“国家经租”。
198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经过反复核查,并集体研究后报地委、省委有关部门同意,作出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明确进行了确权:“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佃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但该厂从未实施过购买尹家一直合法持有酒窖和该房地产。
1996年4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18.17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落实了上述文件内容。
事实上,早在2008年5月21日,尹家就已经向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局递交请求进行土地登记、办理16口明代酒窖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7月15日又再次提交请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2008年11月6日尹家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复查申请书,11月10日又向市局递交复查申请书的补充说明。
尹孝功说,2009年2月13日,她曾经接到过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该局信访办的口头通知:建议最好走诉讼途径,由法院裁决。
尹孝功认为,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现诉讼并未了结,尹家申请进行土地登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主张从未撤销。尹家拥有16口酒窖的所有权,与土地无法分割,宜宾市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尹家办理酒窖下的土地使用权证。
尹孝功同时向中国经济时报列出了下列证据:
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宜宾市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国营酒厂使用。1984年国家对文革后落实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时,确认16口酒窖的产权是尹家的。为此,尹家和五粮液公司一直保持着酒窖的承租关系,直至2009年12月29日五粮液公司单方面宣布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却仍然使用着尹家的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
1995年底,五粮液公司以89万元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了原属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厂房,但并不包含16口明代酒窖在内。1996年,尹家为支持五粮液生产基地用房,又将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转让给五粮液公司。至此,五粮液公司虽然取得了酒窖之上的厂房和部分自住房的房产权证,但并未改变酒窖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
尹孝功认为,五粮液仅凭其厂房和自住房的房产所有权证,就申请产权属于尹家的酒窖所在的土地使用权证,于法无据。
“恳请宜宾市国土局翠屏区分局为我们依法办理土地权证,对其他主体的申请,依法不能登记。如果违法颁发,我们将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撤销他们的违法行政行为。”尹孝功说。
知情人士:五粮液从未取得16口酒窖的产权
11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调查》一文,当天,陈家树(化名,其身份特殊要求匿名)就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并发来了电子邮件称:五粮液酒厂从未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因此并不存在尹氏家族与五粮液酒厂产权纠纷一说。
翠屏区政府的(2010)15号文件称;“尹伯民(已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病逝)财产继承人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签注酒窖所有权发生争议。”
陈家树在电子邮件中表述:据查,在1958年国家对私房改造时,尹家的房产是交由房产公司经租,由房产公司再租赁给原国营五粮液酒厂使用。在国家对文革后落实因文革期间私有资产问题的政策,尹家的经租房产部分是收归国有的房产公司。1984年国家取得尹家的部分房屋产权后,是作为房产公司的直管公房出租给五粮液酒厂使用,五粮液向房产公司租赁该房使用到1994年,房屋租赁期达近十年。自1984年至1994年房产公司一直对16口酒窖的产权没有异议,16口酒窖的租金一直由尹家合法地向五粮液收取。在1990年,五粮液酒厂向原宜宾市房产公司提出购买酒窖上房产的要求,五粮液与房产公司的购买谈判持续了四年,才于1994年五粮液酒厂以94万的价格从房产公司购买到16口酒窖上的房屋产权,房产公司与五粮液的房屋购买协议明确只购买房屋财权,并不包括16口酒窖。
因此,翠屏区政府(2010)15号文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产权争议而撤销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实属对象错误。
陈家树认为,从尹伯民家族酒窖资产拥有的过程图能明确看出,在1984年以后至1994年,酒窖上的房产是宜宾市房产公司所有。“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调整的是尹伯民家族与宜宾市房产公司的所有权问题,16口酒窖和房产的所有权与五粮液酒厂毫无历史关系,“翠屏区政府的(2010)15号”文把五粮液扯到与其毫无关系的历史事实中,实属荒唐,即使要调整历史事实,也只能宣布1994年宜宾市房产公司与五粮液酒厂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据陈家树透露,八十年代初期,根据当时落实政策的要求,为了彻底解决尹家酒窖出租的问题,要求五粮液酒厂购买16口酒窖的产权、落实政策的文件已打印好一年多时间没有发放给尹家,直到落实政策时间的尾期,五粮液确定不购买酒窖后,才决定将文件发出。
当时,五粮液酒厂不买尹家16口酒窖的消息在宜宾和泸州等地酿酒业界简直成了大新闻,几家大酒厂都在找落实政策的负责人打听购买尹家酒窖的事宜。宜宾和泸州刚分成两个市,知道16口酒窖内幕的宜宾地区商业局有一半人到了泸州工作,这些人都帮自己区域的酒厂为购买尹家酒窖出主意,泸州有泸州酒厂、郎酒厂、叙府酒厂等都在打听尹家16口酒窖的事情。
在讨论落实政策办公会议上,当时的市委书记舒厚钟明确提出:“酒窖是尹家的私人财产,但酒窖尹家不能卖给另外的酒厂,只能卖给或租给五粮液酒厂,五粮液酒厂没有尹家酒窖出的酒,就要搞黄(搞垮),现在酒厂的人不懂酒窖的重要性。要把尹家栓住(控制住),不能乱卖乱租,给房产公司要打招呼,不能解除与五粮液酒厂的房屋租约”。
在会上集体讨论后才加上了“酒窑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的内容,其用意是要尹家的16口酒窖只能卖给五粮液酒厂,不能卖给另外的酒厂。
陈家树特别注明:以上是1989年11月26日舒厚钟的录音内容,录音在五粮液酒史档案馆存档,内容有会议记录和文件可查。
事实上,从1984年—1995年期间,五粮液酒厂与尹家没有任何的产权瓜葛,房子是向房产公司租的,酒窖是向尹家租的。五粮液酒厂与市府房发(1984)字第 454 号 文件毫无关系,只是当时负责落实政策的领导们为了保护五粮液酒厂的利益,注签上了只限于五粮液酒厂唯一购买尹家酒窖的权利,
陈家树认为, 1981年落实文革后的政策方针规定,对生产工具和资料是谁使用谁作价购买的国家政策,房产公司只接收经租的房产,房产公司不能去接收生产工具,房产公司即便接收16口酒窖的资产也无使用和租赁的权利。五粮液当时不购买16口酒窖资产,在当时是违反拨乱反正的国家大策,历史演变到今天,五粮液又提出16口酒窖的权利争议,实属无理。
陈家树表示,宜宾市房产公司从未对16口酒窖的产权有异议,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没有取得过16口酒窖的产权,而16口酒窖的产权一直属于尹伯民家族所有。
代理律师陈有西:五粮液没有争议的资格
针对宜宾市翠屏区土地管理分局的土地指界文件,尹家的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在酒窖争议没有解决前,根本不能启动酒窖下的土地发证程序。“土地管理部门敢向五粮液发土地证,我们马上起诉其违法发证行为,并将五粮液公司列为第三人。这个行为,法院再也无法不受理,我们把这个争议拉上法庭的目的,完全能够达到,这是送给尹家的好机会。”
陈有西认为,鼓楼街32号16口酒窖产权一直属于尹家所有,从未有任何争议。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发布201015号《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声称宜宾市人民政府26年前的行政确权行为错了,声称宜宾市1984年颁发的《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知》中关于“酒窖所有权归尹家”的内容“违反政策,应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尹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严重违背事实、证据和国家法律,违背行政信赖原则。
为此,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01015号文件,并状告五粮液公司非法占有16口酒窖的侵权行为。在未告知尹家的情况下,四川高院将案交由宜宾市中院处理,由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民事案也逾期一直未予立案。
针对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受理的裁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尹家已依法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诉。
陈有西认为,法院不受理,不等于尹家败诉,而是法院放弃了司法审查权,交由政府去依法处理,让“被告”来当“法官”。
在酒窖争议政府没有解决前,根本不能启动涉及酒窖的土地发证程序。
目前,该案尚未最终了结,酒窖的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连带土地权属不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
陈有西说,我们曾经去当地调查了,除了土地部门接待了我们,其他部门与五粮液公司均不配合,他们不可能配合。尹家为了对得起祖先,令人惊奇地一直保留着大量的证据,解放前的,以及所有延续六十年的酒窖租赁合同都在,租赁权是所有权的延伸,物权的证据很扎实,尹家目前手中仍然持有合法有效的18多平方米“房中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没有收回也没有注销,这个“两证”是合法持有的,是从来没有、也无法由政府撤销的。事实上,五粮液公司从来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是有权申请争议土地的主体,甚至连争议的资格都没有,现在当地的政府部门把政府、五粮液公司、房产公司三者混为一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