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双汇集团新闻发言人刘金涛,现对两起涉嫌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的投诉事件进行如下通报:
通报一:《火腿吃出黑虫》新闻失实
9月4日,部分网络媒体炒作《双汇火腿吃出黑虫,消费者索要“恶心费”被指敲诈》一文,双汇集团高度重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为新闻失实,新闻标题误导大众,消费者王女士并没有从火腿肠中吃出黑虫,经过与原发网站交涉,原发网站已经删除此稿。
王女士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其所购买的火腿肠由于本人长期存放,已经过期,并未食用,包装物上出现的黑色小甲壳虫不在肠体内,而是在粘贴标签的缝隙中,经过分析,有两种可能:1、产品在存放期间,小型甲壳虫爬入,被标签粘后死亡;2、人为故意制造。接到王女士投诉后,我公司对其积极向我们反映问题表示感谢,并愿意赠送其一箱火腿肠以表答谢,但其提出要两万元钱,如果不给,就找媒体曝光。我方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其要求后,其向多家媒体投诉,经过与多家媒体沟通,大多数媒体认为王女士的行为确实涉嫌敲诈,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均未编发此稿。遗憾的是,个别没有新闻采访资质的网站把关不严,导致该失实新闻在网络上传播,损害了我方商业信誉。目前,原发网站已经删除此稿,特此函请转发此文的其他网站予以删除,我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双汇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投诉,如果媒体发现售后服务部门没有及时受理或处理消费者投诉,请向我们举报,同时,我们欢迎媒体采访,事实证明:媒体监督是一种帮助,媒体越监督,双汇越健康,食品越安全!
通报二:范某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获
范某,男,35岁,在广州市务工。2012年7月,范某拨打双汇售后服务热线,以在产品中发现异物为由,索要巨额钱财。双汇派出专门人员与其接触,希望其配合对异物进行鉴定,遭到拒绝,并威胁双汇工作人员:如果不支付巨款,将通过互联网曝光。双汇一方面按其要求支付款项,一方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其得到款项后逃离案发地。今年8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其抓获归案,并实施刑事拘留。鉴于范某积极退赃,有悔改意愿,暂被取保候审。
【敲诈勒索罪释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巨大”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