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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成“秋菊”打官司 22亿买来“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24日    关注度:     【字体:

 两年前用22亿元购买云南白药股份的陈发树苦等两年多,却等来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此项交易。昨日,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等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羊城晚报记者赶赴当地参与了的这桩被称为“国内最大股权纠纷案”的旁听。 

  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在昨日的庭审上,由于关注案件的人数众多,庭警不得不临时加摆凳椅方才坐得下。但两位当事人陈发树和云南红塔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李剑波均未到场,只有双方代理律师严阵以待。双方的辩论聚焦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使该转让合同停止履行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草”)是否具有最终的股份转让审批权;二是中烟草在800多天后给出的拒绝理由“国有资产流失”究竟如何界定? 

  案件回放 22亿元买来一句“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按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由陈发树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云南红塔。 

  转让协议签订后,陈发树方面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 

  对于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陈发树于2011年12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直到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至此,在等待超过800天后,陈发树的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被正式拒绝。 

  由于无法获批过户,陈发树支付的22亿元最终成了一笔“无息存款”。 

  焦点1 中烟草是否有权终止转让? 

  在等待了800多天后,云南红塔上级主管中烟草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由,让陈发树支付的22亿元成了一笔“无息存款”。 

  陈发树于2011年12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戏剧性的变化让业界称此案为陈发树“买药”成“秋菊”打官司。经过一次开庭交换证据后,昨日算是本案件的第一次正式开庭辩论,引来全国十多家媒体前往旁听。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在现场提出,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股权交易标的金额超过22亿元,无可置疑,有权审批本案所涉股份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而事实上,中烟草未将审批文件呈递财政部。” 

  但云南红塔的代理律师对于《意见》却有不同的理解:“由各单位逐级上报是指各单位都已同意了股份转让的情况下才需上报给财政部做最终审批。但《意见》中并无详细说明若任一级单位不同意转让协议的话还是否需要继续上报财政部。我们认为是不必再上报至财政部。在本案中,云南红塔的上级单位中烟草否决了股份转让协议,无需再上报财政部。” 

  对此,李庆反驳,云南红塔将“上级主管单位”,即中烟草,与“有权审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财政部,两者偷换了概念。“中烟草越权做出了‘不同意转让’的批准。” 

  焦点2 “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 

  双方庭上辩论的另一大焦点,是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为何中烟草在800天后才给出这样一个拒绝理由。 

  目前没有政策法规清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李庆认为,在现行法律中,导致合同无效、终止甚至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刑责的国有资产流失,只能是在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发生。而本案中,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的整个交易过程,包括定价方式、双方签约和交付价款等程序,都完全合法、合规。“中烟草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理由否决本案争议的股份转让,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云南红塔出让时的股价处于高位,市盈率达到40倍以上了。” 

  中烟草在800天以后才称“国有资产流失”,外界纷纷猜测或与云南白药股价大涨有关。这笔约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昨日的收盘价61.95元/股计,如今市值已逾53亿元。也就是说,如果股权顺利过户的话,当年陈发树付出的22亿元如今将增值至53亿元。 

  “但投资本来就是不保证收益的。”云南红塔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购买股份是投资行为,而投资有风险,本案的风险就是有可能转让不获批准。” 

  李庆则反驳说:“如果中烟草在2009年12月收到云南中烟公司的报批文件之后,无论是否同意,只要它在合理的时间内附上自己的意见报送财政部,哪怕财政部的批复是不同意,在程序正当的情况下,原告即便有经济损失也绝不会像今天这么巨大。” 

  为此,原告考虑违约的主要责任并不在云南红塔,而在于包括中烟草在内的上级单位,因此主张将中烟草等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由于本次开庭只让双方辩论并未宣判,法官宣布择日再审。(特派记者 陆志霖发自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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