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企业风采 >> 浏览文章
王老吉商标争议再起波澜 行业洗牌在即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加多宝发布声明称,公司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并已被依法立案。这意味着,广药目前不得收回加多宝手中的“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继5月9日“王老吉”商标被裁决归属广药集团后,加多宝方面27日发表声明称,该集团于5月17日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并已被依法立案,“王老吉”商标归属问题再起波澜。 

  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受理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其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纠纷裁决案。 

  记者联系到鸿道集团的代理律师,他表示申请理由有两点:一是仲裁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裁决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更多的具体情况,该律师表示不适合对媒体公布,待此案开庭时再作陈述。 

  “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再添变数 

  据了解,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2000年,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鸿道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授权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10年;2002年,双方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使用期限变更为20年;2003年,双方又签订了《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了相关的续展和备案事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此案,裁决后两份协议无效,鸿道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鸿道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仲裁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是裁决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生效后,鸿道集团须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意味着,王老吉红色罐装红色瓶装的生产经营权将被广药集团收回。 

  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倪依东接受采访时表示,据广药了解,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即加多宝母公司经营红罐红瓶王老吉所得的利润约有75亿元。根据相关仲裁结果,该利润均为非法所得,广药将对该数目进行索赔,但具体索赔金额未公布。 

  然而加多宝集团的最新声明让已经搁浅的事再添变数。该声明表示,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药集团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这意味着,广药目前不得收回加多宝手中的“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行业洗牌 

  在“王老吉”的新旧东家争斗正酣之时,二线品牌的凉茶似乎有趁势群起发力抢占市场之势。 

  近期,邓老凉茶副总经理严培义对媒体宣称,邓老凉茶销售目标已从去年的1亿元调整到今年的3亿元,今后将强化邓老凉茶在快消流通市场的布局。此外,另一凉茶品牌“黄振龙”未来计划以每年新开不少于200家的店铺数量扩张。 

  除广东本土凉茶企业之外,港资品牌“清酷凉茶”也已经杀入市场,国内饮料巨头娃哈哈更是积极拓展其金银花凉茶抢占凉茶市场。 

  对此,有分析师认为,“商标门”让凉茶市场正走向多元化的发展方向,近期众多凉茶品牌企业的大幅动作正说明了这一点。尽管短时间内王老吉的行业老大地位尚不可动摇,但第二梯队品牌很可能将在新增市场中瓜分,继而推动整个行业洗牌。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茅台限购成虚设 北京自营店遭排队抢购
下一篇文章:废油变身地沟油 全聚德难辞其咎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