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企业风采 >> 浏览文章
小榄大润发超市促销员偷吃一只鸡翅 要罚2000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只因在小榄大润发超市偷吃了一只标价5.5元的鸡翅,厂商导购员阿军(化名)面临着2000元的高额罚款,这相当于他整整一个月的工资。

  一只鸡翅为何引来这么重的处罚?超市的处罚究竟有没有依据?超市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一份处理偷窃行为的文件,声称只是照章办事,但记者未在文件上看到超市的盖章。相关律师表示,阿军的行为属于盗窃,但情节较为轻微,2000元的罚款已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昨日下午,小榄大润发负责人致电本报记者,表示不再对阿军进行经济处罚,而是代之以批评教育、培训和书面检讨。

  偷吃鸡翅被抓现行

  阿军是广东天地食品有限公司“壹号土猪”卖场的促销员,今年1月7日从广州调至小榄大润发超市生鲜部工作。2月19日下午5时半左右,阿军感到有点饿,便到超市熟食档拿了两只鸡翅,打好价后扔在一堆生肉中间,若无其事地进入冷冻库区,其同事胡某这时悄悄把鸡翅递给他,随后阿军拿起一只鸡翅吃了起来。

  不料二人“协同作案”的这一幕被一便装男子尽收眼底。还没等他吃完鸡翅,就和胡某一起被便装男子扭送至超市防损课办公室。原来,便装男子是超市防损课的内保人员,专门稽查商场偷窃行为。

  面对人赃俱获的结局,二人爽快地承认了偷窃鸡翅的行为,并写下检讨书。由于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胡某在交完500元罚款后,被发还工牌次日继续上班。但是阿军的运气就没这么好了。

  罚多罚少可以讲价?

  “赵主管给我指了两条路”,阿军回忆称,一是自己拿出500元罚款,再由大润发向天地食品公司罚款2000元;二是自己掏出2500元,这件事就此了结。

  由于担心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阿军选择第二种方式。“我每个月工资还不到2000元,哪里拿得出2500元”,一再恳求之下,防损课同意将罚款额减少至2000元,但这对阿军来说仍然是一笔巨款。

  同样是偷窃,为何胡某交出500元就了事?胡某猜测,阿军性格太倔强,导致被“重罚”。胡某还表示,员工偷吃东西的现象在超市并不少见,罚款的多少弹性很大,完全由防损课决定,“抓住了就自认倒霉,有的两三百,有的五六百,也没有人敢要发票收据”。

  2月20日下午,阿军再次来到小榄大润发防损课求情,记者则以朋友的身份随行。超市对于偷窃行为的处罚是否有法可依?偷一只鸡翅罚款2000元是否太重?对于这两点疑问,防损课李姓工作人员表示完全是按公司制度办事,并出示了一份文件。记者看到文件上写道:厂商导购出现偷窃行为,个人处以货物十倍赔偿、500元罚款,超市还要向厂商扣罚2000元。不过,这份文件并未出现大润发字样和签章,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尚存疑问。

  “对员工以教育为主”

  ■公司表态

  昨日下午,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小榄大润发)总经理武怡表示,根据该公司规定,厂商驻场人员犯有偷窃行为的,员工自己要承担“一赔十”的经济损失,厂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对所有员工都以教育为主”,武怡表示,鉴于阿军的认错态度,大润发方面已决定对他教育为主,须写书面检讨,并进行培训,不再作经济处罚,同时也会对厂商严格要求,提高导购人员的素质。

  处罚要考虑员工承受能力

  ■律师说法

  对于阿军的遭遇,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国表示,阿军的行为属于盗窃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承担一定的损失。但是,阿军的偷窃情节比较轻微,罚款2000元已超出其承受范围,处罚过重,有失公平。

  “员工应承担损失责任,但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承受能力,处罚之后应为其保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张海国还表示,对员工的处罚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员工手册,经工会或员工本人签字同意的管理规范”。(记者/郑平)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六大名酒签署《打假维权行业自律宣言》
下一篇文章:沃尔玛发布上财年四季度财报:净利下滑近15%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