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近期决定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分级审批制度,以此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按这一制度,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级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内蒙古明确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申请,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内蒙古明确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能正确履行审批、管理职责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依逐级原则上收审批、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