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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近几年,农业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检验检测、推进标准化生产,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农产品整体上是安全放心的。2008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主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比2001年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农业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切实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一手抓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清除问题隐患;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千方百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开展,共确定了3个目标、7项任务和10大活动。近日,农业部派出10个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督导。从督导情况看,目前各地整治工作正在扎实推进,在一些领域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

    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面,继续在全国开展奶站整顿和饲料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取得明显效果。通过取缔不合法奶站,目前清理后仅保留16000多个,已全部纳入了监管范围。据农业部对30个省一季度的质量监测,抽检2259个生鲜乳收购站、1114个运输车,抽查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全部合格,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在兽药监管方面,把瘦肉精整治作为当前查处的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管,同时,加强与卫生、公安、工信、食药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瘦肉精的合力。

    在农药监管方面,将禁限用农药作为“农药市场监管年”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违禁及假冒伪劣农药行为,从审批、生产、经销、使用、入市等多个环节入手,杜绝假冒伪劣及禁用农药,净化农药市场,规范农民生产用药行为,从源头上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农资打假方面,一季度全国农业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5.7万人次,检查各类农资企业14.3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5万个次,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8723件,查获假劣农资1.4万吨,捣毁制售假窝点47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同时,组织开展了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在标准制定方面,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正在抓紧制定450项急需的农业标准,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各省级农业部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了一批通俗易懂、好学好用的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手册。

    在转变生产方式方面,各地积极探索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在政策扶持方面,各地高度重视,把农业标准化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扶持措施,进行大力推进。

   (三)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扩大监测范围、品种和频次,2009年例行监测品种从4种增加到10种,监测参数从30种增加到68种,监测范围从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增加到全国100多个主要大中城市,同时强化结果通报制度。二是强化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9年落实中央投资8亿元,继续支持建设32个部级中心、19个省级综合中心和4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力争在几年内,建成部、省、县(市)三级组成的,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三是创新执法方式,推动农业综合执法。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189个地市、1762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1916个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已经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主力军。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力争3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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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

    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为了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可控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明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2)制定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措施;(3)建立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记录制度。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三是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1)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3)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一是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三是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草案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二是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三是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四是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五是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

    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9年5月4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9年5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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