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同意,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全面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目前休渔时间已经延长为每年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休渔作业类型扩大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休渔范围扩展到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覆盖沿海11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今年休渔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达11万多艘,休渔渔民近100万人。
记者从农业部渔业局了解到,海洋伏季休渔实施15年来,已经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受到广大渔民群众热烈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监测,休渔后黄渤海的对虾、梭子蟹、蓝点马鲛资源都有明显好转,东海带鱼平均资源量比休渔制度实施前提高了40%以上,南海粤东和北部湾渔场多种经济鱼类资源都有明显恢复,主要经济鱼类渔获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同时,伏季休渔减少了拖网等休渔渔具对海洋生物栖息环境的破坏,有效保护并改善了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伏季休渔有效遏制了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势头,为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休养生息的机会,促进了海洋捕捞生产保持总体稳定,部分经济品种产量和捕捞生产效率有所提高。1998年以来我国海洋捕捞产量一直稳定在1100万吨以上,带鱼产量2008年比1994年增加了35.8%,小黄鱼产量增加了244%。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不出海生产,减少了渔需物资消耗,降低了捕捞生产成本。据测算,休渔期间渔船可减少柴油消耗100万吨以上,网具、冰水、人工费用等开支也都大幅度减少。同时,休渔期间损失的产量通过开捕后的秋冬汛生产得到了补偿,且渔获个体增大,渔获物质量和价值提高,有力促进了渔民增收节支。
实施伏季休渔15年来,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实践,伏季休渔在沿海渔民和社会中产生了良好反响。广大渔民由休渔之初被动的“要我休渔”,逐渐转变为主动的“我要休渔”;很多渔民纷纷提出延长休渔时间、扩大休渔作业类型的建议,自觉遵守休渔管理规定,配合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主动举报违规作业渔船。同时,各地在伏季休渔期间大力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广东、江苏、浙江等省还举办“休渔放生节”、“放鱼节”等活动,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增殖放流与伏季休渔互相促进、相辅相成,进一步促进了伏季休渔和增殖放流效果的提高,营造了养护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渔业局有关人士还表示,我国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休渔范围之广、休渔渔民和渔船数量之多,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对养护黄海、东海和南海等周边海域的生物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与有关国家的渔业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