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工作,目前正在全面展开。笔者在此回顾一下近些年亲身参与的有关“三农”问题舆论监督类的采访报道,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其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总结一下采写经验。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此类采访报道应该努力探求、揭示拖欠农民工工资背后的社会问题。
近几年,笔者多次采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报道。表面看来,这类题材让人感到有些乏味,不就是“干活不给钱吗”,把拖欠工资的开发商、建筑商“揪出来”就可以了。
然而此类问题绝非“干活儿不给钱那么简单。此类事件背后往往有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每桩欠薪事件的背景各不相同。采写此类报道,常给记者一种“旧瓶装新酒“的感觉。“拔出萝卜要带出泥”,记者对此类事件的采写报道,应该深入开掘欠薪事件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从而深化主题。
以《脱缰的开发———关于大庆市五交化电器城工程的调查》(刊于《黑龙江日报》2003年3月30日第3版)为例。大庆市五交化电器城工地民工反映工程承包人拖欠他们多月工资。记者了解到,工程承包人不给农民工发工资是由于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支付工程款。进而发现,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甚至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工程承包人亦不具备施工资质,工程质量不合格。记者还发现,当地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严格审查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房地产开发市场混乱等情况。这篇稿件着力开掘欠薪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促使读者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方位思考。
《企业欠债金蝉脱壳民工讨薪希望渺茫》(刊于《黑龙江日报》2004年8月12日第7版),根据海伦市永和乡农民工提供的欠薪线索展开调查,揭示了大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当地政府个别人“帮助”下,一方面向法院申请破产,一方面非法转移财产,另行组建新公司,从而逃避巨额债务,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真相,揭示出严重的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中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往往只是冰山一角。因此采写此类事件不应仅仅谴责缺乏诚信的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而应努力探究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增加批评的深度和广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农民工城市就业的大环境。
二、“土地征用占用补偿”问题:多走访农户,用具体、详实的情节和数字说话。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村民得不到足额补偿;有些耕地被非法占用后遭破坏无法复垦。此类问题涉及农户众多,是近几年投诉热点问题。采写这类事件过程中,记者应该紧紧依靠群众,深入群众,多走访有关农户,再对群众提供的占地或征地资料,进行认真比对、分析,绘出征地或占地事件的全貌,用事实说话。
采写《临时占地两年还给农民“大坑”》(刊于《黑龙江日报》2004年11月18日第7版)过程中,记者一连走访了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庆丰村14个农户(占被占地农户户数的三分之一)。记者发现,村委会与占地单位哈绥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临时占地协议内容简单、含糊,采访中农户们介绍的占地时间、破坏农田挖砂取土的整个过程又众说不一,接下来记者查看了占地现场,又把采访过的农户召集到一起,并对其中的主要事实和情节进行了核对,最后得出占地4万平方米,破坏耕地挖砂取土深达6米,无法复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结论;同时得出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的结论。
《土地补偿款为何不公开》(刊于《黑龙江日报》2004年7月7日第14版),从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村委会干部拒绝向村民公开工业用地征占补偿款的真实数字这一事实展开。记者走访众农户,采访用地单位后了解到,用地单位以办乡镇企业为名,绕开国家征用村集体土地的审批手续,非法“租用”村集体土地180亩长达25年这一事实。提供线索的农民担心村干部私分挪用村集体土地补偿费,而记者却着力探寻村民与村干部矛盾背后隐藏着的事实,进而揭露了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严重侵害村民利益的这一事实,希望引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促使非法租占土地的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伪劣农资坑农”问题:抓问题关键点,“小问题存疑,大问题找准”。
种子、化肥质量合格与否,这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种子、化肥的使用效果,还与农民的用法是否得当、当地特殊的气候状况、土壤条件有密切关系。笔者认为,在采写伪劣农资坑农事件时,一定要了解农民购买、施用种子和化肥的全过程,分析各种因素,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在种子管理方面,国家有严格规定。因此记者在采写假种子坑农事件时,不要被所谓的“农业专家鉴定报告”所蒙蔽。《种子未经审定岂能销售受害农户损失谁来赔偿》(刊于《黑龙江日报》2001年11月25日第3版)报道的劣质种子坑农事件中,黑龙江省农科院嫩江农科所、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林甸县种子管理站组成的专家组曾得出(争议的)“种子纯度达到国家标准”这一鉴定结论。但是记者不放弃,经深入调查发现,该专家组成员中竟有“争议种子”的育种人樊某。显然这一鉴定报告无法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稿件结尾通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人一番话,为这一劣种子坑农事件下了权威性结论:该种子没有通过省种子管理局及国家级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不得发布广告、销售和推广”。
需要指出的是,记者采写假肥料、秧苗营养剂坑农事件应该十分谨慎。目前国家对于新型化肥、秧苗营养剂产品的管理办法尚不健全,使用这类新型产品引发的纠纷,是非难辨。许多假肥料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是钻了这个空子。《盐碱地里的“龙祺壮秧剂》(刊于《黑龙江日报》2002年10月13日第3版),并没有冒然得出劣质农资坑农这一结论,而是客观陈述具体案例,存疑,同时抓准大问题,加以呼吁。此稿通过客观叙述农民的损失情况,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最后明确指出,全省生产壮秧剂的厂家已达几十个,但是对于这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呼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强调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严肃性。也就是说,虽然小问题暂时没有结论,但是涵盖小问题的大问题是明显存在的,应该通过报道予以关注。
四、“土地纠纷”问题: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采写思路,确定报道倾向。
土地纠纷一直是“三农”问题的重头戏,不管你如何看待它,客观上它大量存在,一直是农村主要问题之一。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范围极广,有村与村之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有涉及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农林纠纷,有村集体成员与村集体之间的承包权纠纷,也有村民之间的使用权纠纷。土地用途方面的纠纷也包含在土地纠纷中。
土地纠纷通常较为复杂,为求得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采写此类问题前,记者应该对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大致了解。对于国家处理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办法也要有所了解。用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此类问题的新闻采写工作,是确保公正性和报道倾向正确的前提。
《这片耕地该归谁》(刊于《黑龙江日报》2001年6月4日第1版)报道了尚志市兴华村和金刚村两村之间发生的一起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事件。纠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148亩。记者采写之前,尚志市林业局的调查报告和尚志市政府的“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均认为金刚村拥有那片土地的所有权,但是记者采访中发现,金刚村对148亩土地主张所有权,仅凭一份1980年县林业局的“两荒”划拨书。而兴华村至今保存着1983年兴华大队(兴华村前身)与当时金刚大队(金刚村前身)签订的土地使用界线协议书。按照该协议划界,148亩土地应该属于兴华村所有。
兴华村11户村民还持有这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机动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当地政府曾颁发的5张林权证。尚志市政府一位负责国土区划工作的同志根据航拍资料,也认为此地应归兴华村所有。他认为,林业部门那份无坐标、无四至的不规范的两荒划拨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地政府的林权证、乡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两村划界协议书。据此记者在稿件中大胆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虽然尚志市政府一位主管农林工作的副市长亲率有关部门负责人来报社,为尚志市政府的决定做辩解,紧接着哈尔滨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维持了尚志市政府的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但是此后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兴华村拥有那片土地的所有权。当地政府表示
服从法院判决,兴华村村民额首相庆。如今兴华村村民早已收回并正在耕种着那片土地。这些均证明了此前报道的准确和公正。
五、“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纠纷”问题:找准村委会工作阻力来自何处。
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干部任免、村委会工作、村级财务管理、村集体土地管理使用,以及机动地发包,这些都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记者多次采写过此类题材。
在村民自治活动的问题报道方面,特别是涉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干部任免、村委会工作,记者应认真学习两部法规,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用它们来指导、确定采写的方向。
《原会计拒交账章,新会计工作受阻,爱路村村委会人不合心,马不合套》(刊于《黑龙江日报》2002年6月23日第3版)报道了宁安市石岩镇爱路村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出现当地镇经管站不让村委会查看以前旧账本、村会计不由选举产生而由镇领导指定、村委会主任无权过问村里往来账目等怪事。
记者采访多位村民,在掌握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对新一届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及遇到的来自镇政府的不合理阻力进行了报道,最后得出村委会工作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和乡镇政府应该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不得对之随意干预”这一结论。《村主任谭玉良缘何“辞职”》(刊于《黑龙江日报》2003年10月22日第10版),以村委会主任谭玉良辞职得到镇党委、政府领导同意一事展开,以大量事实记述了村委会主任谭玉良多年上访维护村集体和自身权益,就任村委会主任后,老百姓对其寄予美好期望,但是村委会主任的工作遇到不应有阻力,村委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因而被迫辞职一事。具有戏剧性的是,谭玉良递交辞职书后,令村民们深感失望,于是有些后悔。
记者在报道中指出,谭玉良辞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镇党委和政府宣布的所谓“同意谭玉良的辞职申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来在《黑龙江日报》舆论监督压力下,谭玉良终于“官复原职”,顶着重重压力,继续为村集体的公共事业服务,为村民谋利益。
记者生长在城市,没有农村生活经验,但是采访工作中,农民淳朴的情感,坚忍的品质,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民主、法律意识的觉醒让人深深感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靠党和政府的关怀,但是新农村最终要靠农民们的双手完成。新农村需要新人去建设,它寄托在新一代农民身上,寄托在具有现代思想的农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