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散卖熟食,通常是“现做现卖”的,肯定不会有检验部门在现场等到熟时盖章的。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却有这样两个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苏州消费者常先生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拿出了去年6至7月间在当地大润发超市购买的3200多元的熟食发票,以“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为由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10倍赔偿。他还到肯德基买了4500元的上校鸡块等,准备以同样理由索赔……
缘起:
超市买的熟食不熟却讨不到说法
39岁的常先生家住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他和家人平时经常去附近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常先生自称,2009年6月至7月间,他从大润发超市购买回来的炸香鸡、烤琵琶腿等熟食有的根本还未烤熟。他还发现,这些熟食包装上面根本找不到检验合格证明,于是常先生立即跑到超市投诉,但是拿不出“熟食不熟”的证据没能讨到说法。
常先生又向相城区卫生监督所投诉。2009年8月18日,监督所回复:超市方面只提供了生肉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但未提供常先生所购的熟肉制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常先生马上就找到了超市的负责人,声称超市的熟食没有检验合格证,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但遭拒。
发现:
新法规定“不检验”可10倍赔偿
不服气的常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研究了相关法律后,他惊喜地发现:2009年6月1日刚刚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是常先生毫不犹豫地起诉到相城区法院,自信的他甚至都没有聘请律师。
在法庭上,常先生拿出了33份在2009年6月份到7月份间去大润发超市购物的发票,其中肉制品熟食的金额共计3200余元,他要求超市返还自己购买熟食的3200多元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他的依据就是《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
庭审:
“现做现卖”原来不要求检验
在法庭审理中,常先生主张超市销售的熟肉制品未经卫生监督机构检验,依《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生产经营。超市方则认为,他所买的食品是现做现卖的熟食,不属“检验的肉类制品”。超市还提供了三份相关证据,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超市有熟食销售资格;二是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超市经营熟食制品的区域卫生状况合格;三是超市购进生肉及肉类制品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出台没多久,承办法官也是第一次接手“十倍赔偿”的诉讼。慎重起见,办案法官专门前往苏州市相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人员称,对现做现卖的熟食,只要有许可证,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即可经营。另因现做现卖的食品一般保质期较短,而检验的周期均长于食品保质期,所以,国家对于现做现卖的食品没有强制要求检验,但对于原料则必须经检验合格。
败诉:
买了4500元鸡块告肯德基也撤诉
2009年12月,相城区法院依据超市提供的三份证据以及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认定常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与大润发超市的“10倍赔偿”诉讼期间,常先生还在相城区的肯德基餐厅购买了近4500元的上校鸡块等食品,并以同样理由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在得知前案两审败诉后,他只好选择了撤诉。
法官说法
误读新法了
承办法官向记者解释说,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未经检验或是否合格,应当由食品卫生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由常先生进行举证。常先生未能举证,又不能证明商家生产或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后果,故起诉和上诉均被驳回。
法官解释:“常先生购买食品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正常消费,有无理索赔倾向,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中,并未对现做现卖的熟食与有包装且保质期较长的食品等进行区分,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对消费者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原告是误读了新法。”(通讯员 黄伟丰 丁莉华 本报记者 彭 昊)
轻松一下
国外稀奇索赔案
微波炉烘死宠物案
美国一老太给自家的宠物洗完澡后将其放到微波炉里准备烘干宠物的皮毛,没想到从微波炉里拿出来的只是宠物尸体。该老太将生产微波炉的厂商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该厂商没有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微波炉不能用来烘干宠物的皮毛,这场官司老太赢了,微波炉厂商赔了她不少钱,从此以后该厂商生产的微波炉所附带的说明书都加了一条“不得用微波炉给宠物烘干皮毛。”
麦当劳咖啡烫人案
这个案件传得比较厉害的版本是“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烫破嘴皮获赔百万”,但实际上有存档的是1994年美国新墨西哥地区的这个案子:79岁的一位美国老太太坐孙子开的车买了一杯麦当劳咖啡,由于突然停车的惯性,咖啡洒在她的腿上,造成三度烫伤。最终法官判决惩罚性赔偿数额从原来的近300万美元减少到48万美元,原被告双方基于此数额达成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