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教你一手 >> 教你一手 >> 浏览文章
酒后吃山楂 胃中竟然长石头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一市民酒后吃了一碗馄饨,又吃了五六个山楂,没想到竟激起胃石症,让患者疼痛难忍。多亏救治及时,目前患者已经将结石完全排出,正在医院接受康复治疗。

  在济南市中医医院,记者见到了45岁的周先生,他正在女儿的陪护下接受治疗。对于吃山楂长结石的遭遇,一直身体很好的周先生也有些诧异,不愿再提及。

  周先生的女儿说,10月15日晚,父亲在家喝了点白酒,然后又吃了一碗她做的馄饨,晚9点左右吃了五六个山楂和一个苹果,就上床睡觉了,结果半夜肚子就疼起来了。“去了几家医院都没有治好,后来几天只能喝稀饭。”

  周先生的主治医生、济南市中医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刘维明介绍,患者10月23日来医院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幽门梗阻,恶心呕吐,只能进食一些流质食物。经检查,发现患者胃内有两块褐色结石,一块10厘米×12厘米、一块5厘米×6厘米。

  “胃石症常见,但像这么大的结石还是比较少见。”病人一开始接受西医碎石处理,效果并不明显,后来医院采取中医汤药治疗,现在结石已经完全排出,不过还需要接受胃黏膜修复治疗。

  “其实跟进食山楂多少没有必然联系。患者在酒后胃酸增高的情况下,进食馄饨等高蛋白食物,又吃了含鞣酸的山楂,最终导致了胃内结石的形成。”刘维明说。

  “酒后不能吃柿子,吃山楂也不行。”济南市中医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刘维明说,其实像周先生这样的胃石病人医院每个月都要接诊20例左右,不过一般一二厘米大小,没有周先生的这么大。山楂、柿子、黑枣等含有鞣酸,如果和高蛋白食物同食,很容易引起胃石症,如果不及时治疗,结石可能变硬变大,导致严重后果。“如果延误治疗,可能最后还要进行胃切除手术。”

  酒后会刺激胃黏膜产生胃酸,空腹时胃酸也容易增多,应该禁食此类含鞣酸过高的食物。现在正值秋季,是柿子、山楂、黑枣等上市的季节,市民在食用时尤其应该注意。

  食物有相克吃喝有学问

  “饮食方面有些习惯其实并不科学。例如豆腐和菠菜同食,就很不利于消化吸收。”刘维明主任说。而在中国几千年的饮食文化中,人们早就总结出了一些食物“相克”的经验,事实上,所谓的“相克”就是食物中不同的化学成分会产生反应,生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或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症状。记者搜集了一些饮食方面应该注意的搭配,列举如下,以供市民参考:

  菠菜与豆腐

  豆腐里含有氯化镁、硫酸钙这两种物质,而菠菜中则含有草酸,两种食物遇到一起可生成草酸镁和草酸钙。这两种白色的沉淀物不能被人体消化吸收,不但影响人体对钙质的吸收,而且还会增加人体患结石症的机会。

  海鲜与啤酒

  海鲜中含有嘌呤和苷酸这两种成分,如果频繁地吃海鲜并同时饮用啤酒,啤酒中的维生素B1会催化分解嘌呤和苷酸,促使有害物质在体内结合,增加人体血液中的尿酸含量,从而形成难排的尿路结石。如果自身代谢有问题,还容易导致人体血液中尿酸水平急剧升高,诱发痛风,甚至出现痛风性肾病、痛风性关节炎等。

  河虾与西红柿

  有些食物在消化吸收或代谢过程中,会进行不利于机体的分解、化合,产生有害物质或有毒物质,维生素C或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如西红柿与河虾同食过量,可能使河虾体中本来无毒的五价砷,还原为有毒的三价砷,而引起一定的砷中毒现象。

  海鲜与含鞣酸水果

  葡萄、山楂、石榴、柿子等水果中含有鞣酸,若在吃海鲜的同时吃这些水果,鞣酸就会与海鲜中富含的蛋白质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沉淀凝结物,严重时还会出现呕吐、腹胀腹痛腹泻等症状,大大影响肠胃的消化功能。

  酒与咖啡

  酒精具有兴奋作用,而咖啡所含咖啡因,同样具有较强的兴奋作用。两者同饮,对人产生的刺激甚大。如果是心脏有问题,或是有阵发性心动过速的人,将咖啡与酒同饮,很可能诱发心脏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吃火锅先涮肉好还是菜好?
下一篇文章:食品所含营养素并非恒定 烹饪不当加速营养流失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