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适应监管职能的调整及法律法规的更新,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日前,江苏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分为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和具体量化标准两部分,适用于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违法案件。
《规则》注重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两高关于药品犯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了吸收或相应调整,同时也吸纳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从轻、减轻、从重等情节的立法精神。
食品与药品是存在明显不同特性的两类产品,《规则》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寻找两者在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公平性方面存在的共同点,便于统一适用。此外,《规则》还增强了条文的可操作性。适当删减实践中适用较少的裁量情节,对于难以查证的情节一般不再作要求;对几个裁量中存在交叉或重叠的,予以整合或者归并;《规则》规定对不属于法定减轻情形,但社会危害程度确实明显较小的,按照裁量幅度的最低档进行处罚。
扬州市局自2007年开始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从制定一般性的指导规则及规范少数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始,不断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条文进行细化,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同时有效减少了权力寻租空间,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