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6日讯(记者 杨帆)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6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加入了对网络经营食品的内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许可,并在交易平台或网站上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
条例规范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明确了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条例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取得许可。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要亮证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规范制作行为和加强标签标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并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还将应当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