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昆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10日,云南省食药监局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召开新闻通报会。《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

  健全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据云南省食药监局调查,全省现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杨柱表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提高收入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长期处于监管薄弱状态,加之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食品原料来源无查验、生产销售无台账、产品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无包装无标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环境差等问题非常突出。因此,健全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法规体系迫在眉睫。”

  为抓好《办法》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食药监局共同成立了立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认真梳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问题;还组织到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福建等已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以及省内已经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各地进行调研。全面征求各州(市)、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分取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和未取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业主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送审稿)》。

  明令禁止生产特殊食品

  《办法》共7章49条。《办法》的名称虽然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

  同时,由于全省尚有近5000家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学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个学生连着几个家庭,且就餐人数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大。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本《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就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所规定的13种情形;禁止生产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是指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

  对食品摊贩也规定了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同时,授权各州市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品种。

  处罚数额不超过3万元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经济规模体积小、辐射范围广的特点,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的行政处罚数额设定在5000元以下。同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责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法》的具体条款,市民、商户还可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查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食药监总局:四奶粉企业食品安全审计出问题
下一篇文章: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出台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