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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食品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12月实施 街边小吃亮证摆摊
来源:云南网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31日    关注度:     【字体:

随着网络送餐越来越火,食品卫生与安全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昨日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规定,今年12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要实行登记管理,严格其食品安全、用水卫生等标准,即使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也需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如果不在外卖上标明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可能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作坊

销售食品应提供证明

“我经常在网上订餐,虽然老板都会保证很卫生很安全,但如果问他们是否获得经营许可时,往往都得不到答复。”市民宋小姐说,从热菜热饭到甜品冷饮,自己网上订餐的频率非常高,但送上门来的美食往往都没有生产日期、储藏条件之类的说明,有时候还是觉得细思极恐。

网络平台上的很多食品卖家都属于食品小作坊。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食品小作坊要实行登记管理,且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时,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需提供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这个证件的办理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制作销售过程中,办法规定出自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散装食品则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否则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还要求食品小作坊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品摊贩

应办理备案卡并明示

烧饵、炸洋芋、米浆粑粑……都是昆明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早点、零食,而这些美味往往都是“摊摊出品”,应该每个人小时候都曾听过家长的告诫:不要乱吃小摊摊。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规定了食品摊贩要实行备案管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则不得经营。也就是说,所有小摊摊都需要提供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拟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免费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这个卡片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另外还应当亮出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

而针对大家最关心的小摊摊食品卫生问题,办法中规定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同时还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可能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将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从业人员

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

通过媒体曝光,我们常常看到一些食品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身着日常服装,感觉很邋遢,让人恶心、再无食欲。

办法规定无论是食品小作坊还是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都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而且在生产食品时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如果违反规定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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