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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 九种情形将入“黑名单”
来源:中国江苏网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记者今天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出台。明年上半年先行在常州、淮安两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在全省推开。

九种情形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

据了解,以下九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一)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二)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三)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四)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五)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七)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八)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存在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程序及时限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是指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将当地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通过采集、核查、告知、确认、公布程序,列入食品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记者了解到,对经审核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形成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拟公开信息的批准文件,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县级及以上相关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必要时,应选择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政府网站扩大公布范围。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批准后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记者同时了解到,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对外公布之日起满一年时,可以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严重食品违法情形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原公告媒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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