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9月30日媒体报道的青海一奶制品厂发现“早产奶”的情况,中新网记者20日了解到,相关部门已认定查处的奶制品为“早产奶”,并给予了相应处罚。据了解,该企业此前因数次“早产奶”事件而被查处。但记者联系督察此案的青海省相关部门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时却发现,处罚结果至今都是一个谜。
媒体报道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9月24日的一次督察中,发现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效公司(以下简称:“小西牛”)的生产车间里的产品标注日期竟有当月26日的,进一步检查中,发现部分奶制品的生产日期被提前了2至6天不等。检查人员质问工作人员“还没到26日,‘早产奶’都生产出来了,”但一旁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回应。随后该批产品被封存。
中新网记者从具体负责查处该案件的青海省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已经认定9月24日查处的“小西牛”的奶制品为“早产奶”,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而且“小西牛”在过去也被食药监部门查处过存在“早产奶”的情况。
而对于“小西牛”被查处的“早产奶”的数量和给予的具体处罚措施,以及过去“小西牛”曾被发现过多少次“早产奶”等问题,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负责人说,根据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市一级的食药监部门没有权力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议记者联系负责督察此案的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鲍姓副处长。
对此,记者致电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说,鲍姓副处长现正在休假,而自己不知道具体情况,让记者联系该处秦姓处长。
该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秦姓处长表示,自己到该处工作时间不长,具体情况不了解,让记者联系该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但该处工作人员表示,“小西牛”“早产奶”一事,具体办理和掌握情况的是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因为“小西牛”属于当地的食品生产企业。
随后,记者联系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该处孔姓处长表示,“小西牛”“早产奶”的督察是由该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组织的,具体处罚情况该处鲍姓副处长知道,应该问她。”
随后,记者联系该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秦姓处长,他表示,“现在鲍姓副处长虽然在休假,但是具体情况可以联系她。”
但正在休假的鲍姓副处长给记者短信回复说,自己正在休假,有事可以找该处秦姓处长或分管局长,并让记者发采访函,按程序回复。
但此前,记者就因此事曾向该局发过采访函,而该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秦姓处长也表示自己不知具体情况。鲍姓副处长再次表示,那自己也没办法,自己只是个副处长不分管具体业务,建议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请示。
根据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西宁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雪丹表示,既然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所以就应该公开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处罚决定,向民众公开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处罚决定,虽然会对企业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这是因为企业自我原因造成的,他们要承担相应后果,更重要的是,公开会对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有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