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新广告法实施食药业广告变脸 明星禁止代言
来源:京华时报 夏文    更新时间:2015年09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京华时报记者夏文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管是对于广告界,还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都是今年必须关注的大事件。那么,在医药食品领域,哪些“雷区”不能碰,哪些广告需要变呢?

  极限用语究竟能说吗

  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广告法》,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修改幅度非常大,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使用极限用语罚款最低20万起。

  近日,题为《9月1日,广告再有这些词,罚款二十万起!》的消息刷屏了很多人的朋友圈。该消息列出的70个“极限用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大、第一、首个、最新、全球首发、第一、极致、永久、王牌、独家、掌门人等。该消息还称,“对于用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该消息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因为生活中不少广告都出现了上述的极限用语。不过,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称,“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

  上海工商局在微博中指出,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范围,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

  明星还能随意代言吗

  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专家阮光锋表示,明星代言如果不规范很容易对消费者起到误导,很多人都会轻信明星的代言。但是,明星代言只是一个商业行为,更多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所以,规范化管理、禁止明星代言药品、保健食品,有利于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的虚假宣传问题,有利于让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

  在日化领域,近年来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广告并不少见,但新广告法对此喊NO。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简单来说,就是没用过产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此外,如果产品出问题了,代言人也会同罚。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10岁以下不得当代言人

  随着亲子类节目的红火,萌娃们纷纷走红,不少牛产品也纷纷请来萌娃当代言人。不过此举同样被新广告法说不!因为新《广告法》中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张国华解释说,做广告是指儿童可以作为广告的表演者。例如,一个空调广告要表现舒适性,可以出现家长抱着儿童入眠的画面。广告商支付儿童的表演劳务费。而广告代言人一般可识度较高,多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会与广告商签署长期的代言合同,广告商支付的是高额的代言费,而非劳务费。

  业内人士李先生告诉记者,10周岁以下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他们代言广告并非是他们的意愿。而且,孩子代言广告还存在一个法律责任的命题,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言广告的产品出现问题,怎么追究责任倒在其次,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伤害。此外,孩子代言广告的产品,会使得同龄孩子迷恋和效仿,产生盲目的消费冲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下月起实施 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
下一篇文章:速懂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网购到不合格食品可索赔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