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我省是畜禽生产和消费大省,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自上海黄浦江水域发生漂浮死猪事件以后,有效解决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6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思路,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责任、政策扶持和引导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明晰各类责任
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上,《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意见》规定,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细分为: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可能涉及的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国土、水利(水务)等各个部门的责任,《意见》也做了详细解释,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建立处理体系
另外,《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设施设备建设,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资金保障。
《意见》特别强调,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
《意见》还称,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
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配套保障政策 在法律保障方面,《意见》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意见》还透露,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也享受当地农用电价。
据了解,2015年省农业厅统筹1000万农业专项资金支持肇庆市、湛江市、梅州市、惠州市、云浮市、江门市开展无害化处理体系试点建设,探索构建广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新机制、新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