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过期食品赔一罚十
让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再“任性”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王君杰通讯员白丞博)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里,南阳市中级法院梳理了部分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从贴近民生和群众生产生活方面,予以警示和提醒,让侵害消费者权益者不敢再“任性”。
出售不合格农机退款并付违约金
2013年5月,马某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在操作期间发现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后仍无法使用,马某与出售机器的农机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收割机质量问题经生产厂家两次维修仍然无法解决,遂判决该公司向马某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
2014年3月,李某在小型超市购买肘花火腿2袋,食用后腹泻腹痛,经查发现火腿已过保质期,遂向工商局投诉并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48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该超市退还李某货款48.8元并赔偿损失488元。
蛋糕“胖”了铝含量却超了
朱某开办的蛋糕店使用硫酸铝钾为主要成分的泡打粉制作蛋糕,致使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去年5月,工商部门将从朱某面包房内提取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蛋糕中铝残留量为82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朱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违法添加增白剂厂主获刑罚
被告人吕某在镇平县经营一家面粉加工厂,为了使生产的面粉外观好看,在面粉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氧化苯甲酰(俗称“增白剂”)进行销售。超量食用氧化苯甲酰会引起记忆力下降、神经衰弱,甚至引起血小板和白细胞减少。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倒卖病死山羊双方落网获刑
2014年4月10日夜,刘某明知一只山羊系病死,却宰杀后低价卖给开饭店的秦某。秦某贪图价格便宜而予以收购,并准备作为肉食品予以销售牟利,后被公安机关扣押。鉴于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去年10月29日,内乡县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秦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南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3517件,736人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