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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缺的是执行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5年03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在广东代表团的分组审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表示,目前我国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滥用抗生素现象普遍,是造成水体抗生素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被抗生素污染的非水源地水体通过生态循环仍有导致人体细菌耐药性增大的可能。“长得又肥又大的鱼,我是不吃的。”(3月8日《羊城晚报》)

对于食品安全,屡治不止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依照惯例,监管严惩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大多地方只是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处罚主要以经济形式为主。很显然,这种处罚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还有,依照监管管理规定,除了对食品生产企业最初的质量检测之外,生产中还应不定期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在实际操作中,日常检测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只缴费不检测,这难免让生产企业怀揣侥幸心理,食品质量时好时坏,直至问题食品轻松潜入市场,祸害消费者。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明晰体现了对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法治严惩的态度。因此,严惩问题食品,法治思维不可缺失。也就是说,严惩问题食品,除了信用惩戒,还须依法定罪追刑。

当下,问题食品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有的还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但是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只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力量一起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扫除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恶务尽理应不是一件过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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