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销售人员擅自涂改食品印刷标签属违法
来源:扬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近年来,少数食品经营者出于某种目的,采用电烙、化学制剂等手段,将除生产日期之外的生产批号予以涂抹,使得食品标识内容不再完整。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到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

食品生产批号,由若干个数字和字母组成、标注在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生产部门、班次、产地等食品生产信息。食品生产批号被涂改,一旦发现该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相关部门会因无法确定该食品的生产批号而无法清查这“问题食品”,食品生产企业也无法召回,不利于控制和降低事态的发展,人为地给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批复》:“销售人员擅自对标签内容进行涂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辩识’等有关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之前无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此只能作出责令改正等监管规范要求。而这一《批复》的出台,将预示着执法部门对涂改食品标签内容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了具体的执法根据,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商品,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内容的完整性,不能购买生产批号被故意涂抹、涂改的食品,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赵静:应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下一篇文章:我国增塑剂标准滞后问题已迫在眉睫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