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广州缴13吨假盐或含重金属 多流向黄埔白云等地
来源:金羊网    更新时间:2014年04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警方缴获的制假设备。

点击浏览下一页

制假团伙的假盐包装几可乱真,多流向黄埔白云海珠天河

  ■新快报记者 李海强 刘操 通讯员 麦钜英 彭绍雄 张毅涛/文 新快报记者 曾泓/图

  广州黄埔警方经过两个多月侦查,在海珠区、白云区捣毁两个大型制售假盐窝点,现场缴获假冒“×盐”成品共13.1吨,制假机器、运输车、假标识等一批,依法刑事拘留5人。据了解,该团伙生产的假食盐产品包装以假乱真,销售渠道主要流向黄埔、白云、海珠、天河等地。

  制假头目重操旧业

  今年1月份,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食药侦大队接到举报线索:在黄埔区沙步市场某粮油批发档口发现有售卖假盐的情况。接报后,民警立即会同盐业部门全面调查。

  经查发现,沙步市场某粮油批发档口所销售的假盐均由彭×忠(男,43岁,湖南岳阳人)提供,且彭×忠的背景也相当复杂,其于2012年因制售假盐而被天河区法院判入狱,2013年2月才刑满释放。

  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一个集制造、包装、销售假食盐于一体的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随着侦查的深入,该团伙的基本轮廓脉络和交易规律等逐渐被民警掌握。

  两个窝点分别位于白云蚌湖镇和海珠区琶洲村的隐秘地方,生产点靠近臭水河涌,卫生条件非常恶劣,出货时间集中在每天的14时至19时。

  多点同时布控收网

  3月27日中午,食药侦大队联合刑警大队及盐业公司部署抓捕行动,参战民警兵分两路进行收网,一组迅速开赴海珠区琶洲村,另一组则奔赴白云区蚌湖镇新联村。

  在海珠区琶洲村,民警悄然潜伏在隐蔽处。14时许,外围监控民警反馈,彭×忠及另一名嫌疑人已经驾驶车辆出现在新港中路附近,但他们在新港路上绕行了几圈后,并没有直接驶到窝点,而是将车停在了附近,非常狡猾。

  17时30分许,伏击民警收到消息称:嫌疑人车辆已驶入窝点!守候多时的民警们立即按照行动安排,很快将嫌疑人彭×忠以及另一嫌疑人彭×强擒获。

  经清点,窝点现场共缴获假冒“×盐”成品6.5吨,生产假盐机器2台,运输车辆1辆,假冒包装标识5万余份。

  为进一步扩大战果,办案民警火速赶往黄埔区沙步市场,将某粮油批发档口老板周×艳(女,47岁,广东茂名人)带回审查,现场缴获数十箱假冒“×盐”。

  这时,白云区的民警成功捣毁了另一个相当规模的制售假食盐窝点,抓获嫌疑人李×(男,32岁,湖南岳阳人),当场缴获假冒“×盐”成品6.6吨,生产假盐机器2台,运输车辆1辆,假冒包装标识5万余份。

  3月31日,食药侦大队又成功在海珠区官洲街赤沙村某食品店抓获胡×(男,47岁,广西平南人),现场缴获假盐14箱。

  外观包装以假乱真

  据嫌疑人彭×忠供述,自2013年9月份以来,其伙同彭×强、李×等老乡人员,主要从白云区江高货场等地,以每吨约400元的价格大量购入工业盐,将工业盐简单加工封装为假冒“×盐”后,以每吨约1500元的价格向广州市黄埔、海珠、天河、白云等地的农贸市场销售。

  警方发现,两个制假窝点均配备电脑自动化生产包装机器,平均每小时产量高达约500千克,截至破案时,该团伙累计制售假冒“×盐”高达1000多吨。

  而据盐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次查获的假“×盐”,除了极个别细微的地方以外,外观包装上和真品十分相近,几乎能够以假乱真,但假食盐实际成分为工业用盐,很大可能含有大量杂质和重金属,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买盐 看清“碘”字

  警方提醒市民,购买食盐时可以根据其包装上的镭射标签来分辨真假,正品食盐的镭射标签在充足光线下可以看到“碘”字浮现。伪造产品则看不到。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宝和信公司擅自销售进口德国喜宝奶粉被点名
下一篇文章:美农业部下令农场报告猪病毒感染情况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