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食药监总局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4年02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食药监总局组织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要求各地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药监总局要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药监总局指出,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附件6《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审查项目逐项作出审查结论。当《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判定标准所有符合项均符合时,该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当《审查要求》中判定标准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时,该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食药监总局强调,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第4.9条规定的判定原则,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和审查报告,对企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牛肉一年涨价25%贩子到处抢牛 养殖户没赚反亏
下一篇文章:南昌去年查处257起食品违法案件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