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能划转到位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商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下发执行,为全市小加工作坊的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该《办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明确定义,共分为总则、基本要求、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重点从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健康检查、布局流程、包装标示、原料采购、储存运输、加工检验等八个方面,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从源头上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办法》指出,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后,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登记备案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后,依照本《办法》对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在20日内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市局如检查发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违反规定出具生产登记备案证明的,应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应每年将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纳入食品监督抽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