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专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访谈背景
5月21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动员部署大会结束的第三天,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我省打击“四非”专项行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两个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如此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意义何在?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记者:您好!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谈及食品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百姓、社会极度关注。请您谈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这次保健食品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负责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这次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专项行动,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专项行动,也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第一次由国家层面亲自召集全国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一把手部署的专项行动,更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精心部署、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作出的重大决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后,各省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和职能亟待转换,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深入持久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饮食用药安全重新部署第一个战场。
这次专项行动,将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集中5个月时间,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记者:据了解,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对保健食品的概念模糊,请您谈谈什么是保健食品,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同时需要明确的是,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购买保健食品时首先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并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排查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打击“四非”行动:打击非法生产行为重点是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和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是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打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是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打击非法宣传行为重点是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涉及范围广泛、重点突出、任务繁重,请您谈谈“打非”行动的具体步骤和基本措施,如何才能取得成效?
负责人:此次专项行动,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
检查整治阶段: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抓好专项行动前期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加大对全省范围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结合《2013年贵州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验和专项检查。
案件查办阶段:重点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规范提高阶段:重点针对贵州省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探索保健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打击有力、政策统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袁天志)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