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这句俗语深刻地道出食品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而言是“天大的事”。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只要出现一点风吹草动,就会引发很高的关注度。日前,欧盟委员会通过一揽子立法提案,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使食品安全监管更行之有效。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的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注重源头控制
为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监管触角延伸到食品原产地。在源头控制方面,美国的做法或许可以借鉴。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历来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驻饲养场及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实现从原料采集、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售后等各环节的全程监控。
不过,即便有全程监控,食品安全事故依然时而见诸报端。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次数近年来已上升至平均每年约350起。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2009年奥巴马上台后不久便开始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
当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职权,并对食物在种植、收获、流通等方面设定相应的标准,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源头控制是重要内容。同时,作为食品进口大国,为从源头上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FDA、马里兰大学等机构于2011年9月15日联合成立国际食品安全培训实验室,对来自全球各地的科学家进行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有效的源头控制,为全方位、立体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建立起第一道屏障。
欧盟:强调可追溯制度
欧盟通过实施可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追溯检查,有效提高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效率,并对食品行业从业者形成有力约束。
可追溯性的提出源自欧洲的疯牛病问题。1996年3 月6 日,英国政府承认疯牛病对人类有致命危害,导致短短几个月时间欧盟多国的牛肉销售量下降70%,给欧盟农业尤其是畜牧业带来巨大损失。同时,舆论也对食品监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在此情况下,欧盟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食品可追溯制度。
可追溯性,通俗讲就是要求食品配有“身份证”。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制定的《基本食品法》中,可追溯性被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
欧盟《基本食品法》第18条明确要求,凡是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动物以及其他所有计划用于或预计用于制造食品或饲料的物质,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所有阶段都应建立可追溯性制度。
除《基本食品法》外,欧盟其他一些法规也对食品的可追溯性提出要求。比如,第852/2004号法规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者,必须保存有关信息的相应记录;第89/396号法规规定,食品必须作标记以确定批次;第1907/90号、第1906/90号与第2295/2003号法规对蛋类及禽类的可追溯性作出具体规定;第2065/2001号法规及第2200/196号法规分别对鱼类和水果蔬菜的可追溯性提出具体要求;第1830/2003号法规还对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及由转基因产品生产的食物和饲料的可追溯性作出特殊规定。
日本:不断完善相关法规
健全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手段,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
日本早在1948年就颁布《食品卫生法》。虽然不是最早实行食品法的国家,但日本十分注重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补充,使制度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起,日本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过十多次修改。同时,横向来看,日本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扩充,目前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已有二十多部,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
上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及种植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导致食品遭受污染,政府立即启动修法程序,制定针对多种农药残留的标准,加强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安全管理及对农药的毒性测试。
2000年6月,日本某乳品公司曝出食物中毒与消费欺诈事件,当时该公司产品导致的食物中毒者超过1.4万人,成为日本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有分析称,该事故正是由于日本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的漏洞所致。这一事件很大程度上推动日本政府在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7月,日本又成立直属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位公认“能不受他人左右”的专家组成,拥有对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权力。
加拿大:违反召回令被视为犯罪
一旦食品安全事故露出端倪,及时必要的召回,有利于稳定消费者情绪,将损失尽可能降低。严格的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加拿大是食品召回制度较为完善、较为严厉的国家之一,从负责机构、召回程序到召回等级,都有严格的规定。
该国食品检验署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决策、对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以及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该办公室设有国家级的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
加拿大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后者需食品检验署发布召回令,违反召回令被视为犯罪。召回程序分为5个阶段:调查确认危害性存在、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实施召回并在必要时进行新闻发布,核实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跟踪检测。根据危害健康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情形,需发布警报;二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形,可以发布警报;三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基本上不会导致任何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一般不需要发布警报。
2011年4月,加拿大东部几省曾出现大肠杆菌感染案例,14名消费者患病,其中1人死亡。调查后发现,患者均食用过某企业的核桃产品。随后,该企业迅速从已知销售区域召回全部可能受到污染的核桃产品,同时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厂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信息咨询电话等。虽然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并未确定核桃是唯一的致病源,但食品检验署仍将可疑核桃全部召回,并在第一个警报发布后的几天内连续发布两个警报,以扩大召回的地域范围。
英国:出狠招重罚违法者
确保食品安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律。面对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严惩以提高违法成本,被认为是解决食品安全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虽然有着详尽的食品安全法规,但英国的食品市场也曾一度因近一成的食品出现假冒伪劣现象而遭遇信誉危机。为整顿食品安全,重建消费者信心,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是严惩违法者。英国政府规定,食品加工者若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通常会被处以5000英镑(约合人民币4.7万元)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将被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违法者将被处以最高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
2006年,某糖果制造商被指在英国及爱尔兰出售含“微量”沙门氏菌的巧克力。虽然该企业称,巧克力这类食品中只要沙门氏菌含量低于“警戒水平”就很安全,但英国微生物安全顾问委员会表示,这种辩解不能成立,因为沙门氏菌并不存在感染的最小剂量,安全水平这一概念就更加无从谈起。最终,该企业召回在英国和爱尔兰销售的100多万块巧克力,并被判处100万英镑罚款。(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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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依据各自国情,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建立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这些体系虽千差万别,但基本模式不外乎以下三种。
1、多部门分工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分工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O个之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与人力资源服务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署(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
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FSIS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APHIS主要负责保护和促进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执行动物福利法案以及处理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的案件;EPA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CBP主要与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所有货物在进入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
在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模式下,农业部的管理环节也涵盖其管理的农产品(肉、禽、蛋)的生产、加工、销售乃至进口环节。
2、单部门主导监管
目前,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以单部门主导模式居多。比如,加拿大1997年3月通过《食品检验署法》,将原来分别隶属于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四部门中的检验业务剥离出来,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
3、专设部门独立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专设部门独立模式以英国为典型。1998年,英国政府发表白皮书“食品标准局――变革的动力”。白皮书指出政府有必要设立标准局,以结束食品安全和标准发布管理方面混乱不明的状况。其后颁布《1999年食品标准法》,于2000年4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SA)。
FSA的宗旨是保护与食品有关的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的利益,该局遵循三大指导性原则:消费者至上,开放性和参与性,独立性。它的使命是与地方当局合作,借助肉食品卫生局(MHS)的工作对食品安全和标准有效地进行实施和监督;采用准确和明示的标识支持消费者选择;就食品安全、营养及食用向公众和政府提供咨询。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该部门完全独立于其他中央政府机构,全权代表英王履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能如下: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三是检查,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监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