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辅食营养补充品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0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中新网2月20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以新颁布的GB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婴幼儿配方粉GMP)为参考,参考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标准,制定严于婴幼儿配方粉GMP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规范》指出,设备和器具等硬件要素的合理设置和运行是保障该类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通过控制这些硬件设施的构造优良、设计合理及严格实施,才能保证配备合理、生产连贯协调、产品质量合格。本标准主要参照GB23790-2010中的相关要求,重点对设备的清洁卫生要求、监控和维修保养提出了规定,尤其是其中监控设备的要求。

  《规范》提出,为确保整个工艺的重现性及产品质量的可控性。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入了生产验证的要求,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卫生部于2011年10月公布2011年第二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修订《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GB/T 22570-2008),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新标准将原标准“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修订为“6月~36月龄的婴儿和幼儿;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

  新标准还对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及要求作出修改,修改了叶酸和烟酸的含量要求,同时在可选择成分指标中增加“二十二碳六烯酸”(即DHA)。

  此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中“应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本品不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修订为“必须标明注意事项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滥用食品添加剂令人忧 上海工商清查市场“问题炒货”
下一篇文章:辅食营养补充品拟许添加DHA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