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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罪与罚:执行不力与地方保护是问题核心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靠严刑峻法,这在民间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在日前召开的深圳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提出,政府应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用天价罚单以儆效尤,以生产问题食品将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的后果为代价,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以抑制企业的侥幸及暴富心理。

民以食为天,得罪“天”的事当然要重惩了,倾家荡产,甚至搭上性命,都不为过。不过,万事都有度,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这个“力度”也得有个起点、有个范围,绝不能是无限度的。有人担忧,如果缺少一个限定条件,基于蝴蝶效应中反映出来的任何微不足道的行为,都可能与一场大灾难存在因果关系的逻辑,人的行为就不会有任何稳定性预期可言。一旦这样,就不是加大惩罚力度的问题了,而是彻底的法律恐怖主义。

其实,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就目前的情况看,对“法律恐怖主义”的担忧倒是大可不必的,就算“以故意杀人论处”能写入相关法律,也远谈不上“恐怖”。当然,这个担忧在某种意义上却是一个提醒:民间对“重典”的过度期待,一方面反映了当下食品安全现状的确不好,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力度的确不够。

事实上,翻检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就会发现,我国在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并不手软,有些法律条款已经体现出了“重典”意味。修订之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和死刑。这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尽管不一定达到像雀巢大中华区总裁狄可为所说的“比美国还严厉”的“世界上最严”,但称“峻法”应该是没问题的。而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三鹿董事长被判处无期徒刑,部分直接责任人被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处结果表明,在食品安全上我国也有“严刑”实施。

既然有重典,那么为什么人们所期待的治劣效果却并不明显,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现呢?答案很简单。剑虽利,不挥斩,就是废铁一块;典再重,不执行,就是废纸一张。我国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就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而执行不力的最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不少地方政府官员头脑中GDP至上观念严重,对提供利税的企业有一种自家人式的偏袒心理。企业出了问题,不是严格监管,而是授意执法部门从轻发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是那些大型跨国企业,它们往往都是地方政府的座上贵客,后者好生伺候还怕不到位,监管执法自然要往后靠了。某跨国饮料巨头曾被曝光产品出现问题,引得各路媒体前去采访,结果却遭当地政府阻拦,根本进不了厂,直到上级发话压下来,才不情愿地配合调查。

地方保护,人所共忿,却很难根除,原因就在缺少问责。而行政问责不力,恰是执行不力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当市场出现问题时,向政府问责责无旁贷。政府的责任包括制定、执行行政法规,参与市场监督,对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把这些职责都搞好才叫真正的执法。在这方面,如果有失职、渎职者,就应该让他们下课,严重者则追究法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查询已经发生过的食品安全事件,真正的行政问责却很少看到。现在,各地都开始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我们希望这一制度能够推动问责见实效,并长期坚持下去见长效。

当然,执行不力还与当下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职能部门“碎片化”管理、法律渠道不够通畅、媒体舆论参与监督存在误区、民间NGO公益组织缺失且消极、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尴尬等这些问题有关。所以,构建食品安全防线,重典之外,更要强调执行,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工作格局,以强大的社会合力“执”之,能不“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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