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获悉,由该局侦办的一起特大制售假冒伪劣“金龙鱼”食用油案,已于日前在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犯罪嫌疑人薛国江、牟行波、赵海军等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制售伪劣“金龙鱼”食用油,被十堰警方分别于2012年7月4日和10月9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移送起诉。
2011年,十堰警方在获取群众举报的线索后,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于当年12月26日决定对薛国江、牟行波等人涉嫌制售伪劣“金龙鱼”食用油行为立案侦查。
2012年7月20日,公安部将湖北十堰薛国江等制售伪劣食用油案,列为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五批督办案件。
在随后长达9个多月的侦查中,专案组民警远赴河北邯郸、河南开封、郑州、南阳和湖北黄冈、武汉、襄阳以及十堰市等3个省9个地市,行程两万余公里,查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6人,其中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共计20人,摧毁涉及3省9个地市的伪劣“金龙鱼”食用油生产销售网络3个;捣毁制假窝点7个;查获伪劣“金龙鱼”食用油3561壶以及一大批假包装标识,收缴了一批油脂防冻剂、电动灌装机、激光打码机等制假物品和设备。查证该系列制假团伙共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32000余件,涉案价值达800余万元。
经查:2011年8月28日以来,犯罪嫌疑人薛国江伙同赵海军、樊长义二人,雇请方艳林、方士良等人,租用湖北省襄阳市一石灰膏厂厂房,购买电动灌装设备、激光打码机、油罐车和送货车辆等,先后从河南开封、郑州、湖北襄阳、枣阳等地,购买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商标及外包装20余万件,以及空油壶12.8万余个;从襄阳市元大油脂厂、光富油脂厂等处,低价购买“大豆油”等食用油料700余吨,在该石灰膏厂大肆非法加工假冒“金龙鱼”食用油,并销往十堰、襄阳、随州以及河南邓州等地的个体商店、私营超市,并通过个体批发商流向乡镇农村,从中非法牟利,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