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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抽检样品不得由经营者提供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3年01月08日    关注度:     【字体: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应现场随机抽取,不得由食品经营者提供,不得向食品经营者收取费用;食品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无正当理由拒绝。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初检结论表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食品,并监督本辖区内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对于经复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工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并准许辖区内食品经营者恢复销售。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工商总局网站提出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ps@saic.gov.cn">sps@saic.gov.cn。信函请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邮码:100820)。(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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