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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设烟管 需10米范围业主同意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昨日,记者从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获悉,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加设外置烟管除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外,还应取得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10米范围内所有业主的同意。

    纯住宅楼内禁止改建餐饮店

    《管理办法》指出,本市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具备条件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建设有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合理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管理办法》还提出,将禁止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以及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餐饮场所。

    夜间扰民店晚上10点停业

    《管理办法》提出,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如果确需加设的,除应征得规划部门同意,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包括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1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10米范围内所有业主同意。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餐饮业户应合理布局、科学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而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限制其营业时间。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应限制在6时至2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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