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等因虚假美国大杏仁遭质疑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7日    关注度:     【字体:

  “美国大杏仁”更名后能否逃责?

  14日,由美国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引发的一起公益诉讼在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此次法庭答辩中,被告沃尔玛代理律师否认其销售的“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属于扁桃仁,坚持认为是杏仁。

  近段时间来,在中国市场长期销售的“美国大杏仁”实为“扁桃仁”一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

  原美国加州杏仁商会上周在北京宣布,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美国大杏仁”更名为“巴旦木”,并称“该组织今后在市场营销、宣传等资料上将使用这一名称”。

  然而,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美国大杏仁”改了名儿是否就可以将自己的过去一笔勾销?或者说,利用虚假名称获取利润能否通过“改名换姓”方式逃避追责?

  早在2007年9月,中国林业部门就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巴旦杏”(扁桃仁俗称)名称问题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论证,结论是将扁桃仁的俗称“巴旦杏”更名为“巴旦木”,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进行了公布,2008年5月1日实施。

  尽管法律法规写得很明白,但是使用“美国大杏仁”这一虚假名称的当事人,如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对其“去伪存真”问题一直遮遮掩掩,试图混淆视听。

  一些经济和法律界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使用“美国大杏仁”这一虚假名称,导致中国消费者“误认误购”,当事人获取了巨大商业利益,如今既不认错也不道歉,反而借口词典翻译问题进行搪塞,这样做是无法交代过去的。

  中国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分析,“美国扁桃仁”以“大杏仁”名义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逐年增加。保守地计算,1975年-1980年,增幅为10%;此后逐年增加,2005年-2012年,增幅已达100%。

  根据美国方面提供的有关数据,近年来,美国扁桃仁(即所谓大杏仁)总产量大约100万吨,其中出口到中国市场占10%-12%。另据统计,在中国零售市场上,新疆出产的扁桃仁(巴旦木)最高价格为每公斤50元,最低价格为30元;而以大杏仁名义售卖的美国扁桃仁最高价格为每公斤120元,最低价格为90元。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北京科技大学理学院统计系教授、国际统计学会会员王见定计算发现,仅2006年到2011年,中国消费者因为美国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在中国销售,至少多花费了185亿多元(以2011年价格为基准),其中大部分被中国经销商获取,还有一部分被美国经销商获取。

  法律界人士指出,既然有关扁桃仁名称的法律法规已经公布,中国相关行业组织及部门就应统一使用规范名称,而不能继续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俗称。

  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其英文名称,“美国加州杏仁商会”的正确名称应为“美国加州扁桃仁协会”或“美国加州巴旦木协会”。然而,这家机构过去一直打着“美国加州杏仁商会”的旗号在中国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迄今未在中国有关部门注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记者说,将扁桃仁翻译为“美国大杏仁”,究竟是翻译的过失,还是主观故意?即使是翻译错了,作为进口企业,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扁桃仁,是一个简单概念,即便是翻译错了,也是可以改正的。

  邱宝昌认为,将扁桃仁当成杏仁卖,以假乱真,对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又是长期不改,很难认为这只是一种过失行为,有故意欺诈之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指出,进口商明知故犯,属于欺诈行为。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起诉或索赔;对于杏仁行业的损害,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处理;如果是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向进口商追责。

  (记者傅刚 王希 杨依军 陈爱平 周蕊 付航)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治病要治本 解决农产品“卖难”不能靠“救急”
下一篇文章:美国善臣奶粉被指假洋品牌 未在美国登记注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