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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杰:支持消费者法律诉讼是对食品安全最有效监督
来源:法人 作者:杨少杰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盲目的以行政手段去解决,善后小组也不能包揽事故的处理,这些损害赔偿千差万别,用单一的标准决定赔偿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而这样的问题是司法所擅长的,可以公平、公正的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最终形成一个可以期待的判决

文 杨少杰(农工党湖北省委副主委)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文件,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到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评领导班子的一项内容,对于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实行一票否决。这个决定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促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但问题在于纳入政绩考核只是一部分,建立安全体系还需要有法律的支撑。

有的专家建议,与其寄希望于证券监管机构,还不如让千百万切身利益的股民自己监督,支持他们通过民事索赔来纠正这些社会不良的行为。同理,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寄希望于考核来挂钩,引起领导班子和领导层面的重视,也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一些地方领导出于保护本地企业的目的,不惜隐瞒事件真相,这种现象比较多见。更常态的监督应该是支持消费者法律诉讼的途径。虽然国务院这个决定强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公众、媒体广泛有序的参与,汇聚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强大社会合力,但在支持和鼓励社会与公民通过司法手段来维系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制度设计还不多,不明确。单纯通过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虽然也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无法让公众放心,因为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一定涉及犯罪。纵观今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几乎没有出现有影响力的案件,启用刑事诉讼并不多。

从法治国家经验来看,民事案件多于刑事案件还是一种正常情况。在民事领域,一方违背约定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面对生活中制假、售假,消费者就可以用诉讼手段。譬如三聚氰氨事件,其中的民事诉讼要么没有体现,要么频频受阻。实际上,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盲目的以行政手段去解决,善后小组也不能包揽事故的处理,这些损害赔偿千差万别,用单一的标准决定赔偿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而这样的问题是司法所擅长的,可以公平、公正的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法定的程序通过原告举证,最终可以形成一个可以期待的判决。通常司法的判决所产生的司法效率比行政确定标准更有参照性,更贴合实际,把食品安全问题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挂钩,这说明我们可以相信政府官员,但是我们为何不相信和依靠群众?他们有足够的理性和耐心,现实中大量不涉及犯罪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可以交给群众按照已有的法定程序来完成。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集体利益,这样一来,大量出现却又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问题,甚至不需要动用行政力量和大量的社会成本,就足以让大大小小的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既可以减少庞大的舆论压力,同时可以保证经济赔偿成本。集体诉讼的介入,能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企业追求的目标,更是一个底线,一个有责任心、有良心的企业才是有前途的企业。产品安全的许可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敏感的责任。今天在经济全球化这么一个背景下,信息透明公开,企业家的行为通过媒体变得世人皆知,违背安全底线就可能导致品牌受损。正确的解决之道是,企业应在其技术、产品和经营行为中体现出高度的社会责任来谋求全面均衡的发展,赢得市场的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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