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骗子冒充食药监局邮寄“红头文件”收费 餐馆中招
来源:羊城晚报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骗子大派“红头文件”餐馆中招药监局叫冤

  “26日上午9时,我们要来安装铜牌,请预先留好位置,并嘱咐员工接待……”24日,在中山市坦洲镇经营餐饮店的李先生接到一份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岐区执法大队”名义邮寄的“红头文件”,被骗取了100元“制作铜牌”的费用,后有多家餐饮店接连上当。26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群发短信、网站通告等形式紧急辟谣,称该局未设立任何执法大队,也未向任何餐饮单位收取相关制作铜牌的费用。

  不装铜牌就进黑名单

  与通告同时公布的还有那份所谓的“红头文件”,文件上方印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岐区执法大队”几个红色字样,其下印有“食监[2012]第81号”,落款日期为11月19日,并盖有红色公章。

  该文件宣称:“为规范管理公众餐饮市场,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的文件,现通知将由我局牵头给各餐饮单位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并将信息分发给卫生、公安、消防、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备案。同时将对各区镇餐饮单位的食材进货通票、食用油、厨房整洁、煤气罐或柴油超量存放、员工健康证、营业餐桌拥挤、占用消防疏散面积等情况进行不定时联合检查。”

  除此之外,文件上还提出将成立所谓的“稽查暗访队”,对拍摄到违法经营的单位进行训斥处罚。并提出各餐饮单位门口需统一固定安装所谓“中山市综合治理合格餐饮单位”编号铜牌,宣称不愿意安装该铜牌者,将作为以后重点联合检查对象,打入“黑名单”进行存档。

  钱给了铜牌无人来装

  “26日上午9时,我们要来安装铜牌,请预先留好位置,并嘱咐员工接待……”在这份文件上,不法分子还张扬地打着“物价局(费)字第20120910号收费许可”的旗号,列出了收取该铜牌的制作费、固定安装费各50元,并称费用需在2012年11月26日之前存进“培训小组”的财务账户,开户名为姜波。

  阅读文件后,李先生心中尚有一丝疑虑,随即拨打了中山市药监局咨询电话,但碰巧周末无人接听。因担心来不及安装铜牌被处罚,李先生经过反复斟酌,最终还是按照文件上说的,赶在26日之前将制作费和安装费汇到了对方的账户。

  26日一早,李先生便在餐饮店内等待“工作人员”的到来,结果等了半天没见人来,“我越想越觉得不靠谱,马上打电话问药监局,结果发现真的被骗了。”回想起这一段经历,李先生感叹,“都怪自己太心急了”。

  药监局并无执法大队

  近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陆续接到一些餐饮单位的咨询或投诉,反映其接到由“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岐区执法大队”邮寄的文件,要求各餐饮单位交100元制作《中山市综合治理合格餐饮单位》编号铜牌。

  该局提醒广大餐饮单位经营者:该局未设立任何执法大队,也未向任何餐饮单位收取相关制作铜牌的费用,请广大餐饮经营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据该负责人表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业务受理中心的POS机上刷卡缴费,或者持业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转账收取。

  “其实,这种骗术非常低劣,政府部门的银行账号怎么会是以个人姓名开户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通过群发短信、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追查。(记者付陈陈 通讯员卢浩)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栖霞市工商局做客“果都民生” 借力推动行风建设
下一篇文章:福建省云霄县药监局多层面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