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栖霞局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搞活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用优质的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发展,营造出良好“重商亲商、安商助商”的投资软环境。到目前,全市共注册外商投资企业139户,注册资本11238.11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9750.07万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一、注重政策引导,精心打造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一是创新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近年来,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服务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和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拓展思路,深入挖掘,先后出台了《关于发挥职能作用 助企解困实施意见》等8个规范性文件,每个规范性文件都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提出了优惠政策和措施,操作性强,步步降低外企准入门槛,全力支持外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实行跨行业、跨领域多样化经营,有效服务了外资企业多元化发展。今年以来,共为外资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达320余人次。
二是深入走访调研帮扶。年初,围绕助企融资、品牌战略等服务项目,开展了以“真心实意办实事、助力企业渡难关”集中调研活动,深入企业了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撰写了《外资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等调研文章3篇,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有数据、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增强了助企发展的针对性,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6月份,在深入走访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投资政策更加宽松,为外企加快发展打造出更宽广的发展天地。
三是加强重大项目对接扶持。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推进年”活动,在抓好政策落实,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重点项目发展情况,完善帮扶措施,帮助办理注册登记、年检、资金筹集等相关手续,力推企业快速发展。5月份,当得知栖霞佳和果蔬有限公司有意在桃村投资时,立即安排专人到桃村,现场提供咨询服务,面对面解决疑难问题,帮助办理相关手续,2天之内就成功帮扶300万元果品深加工项目落户运转。
二、优化服务助导,全面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一是实施擦亮服务窗口工程。着眼机关效能建设,在全系统开展了“助企发展六个一”活动,即“一份执照看效率、一句用语看态度、一项咨询看水平、一个窗口看形象、一名干部看队伍、一个细节看作风”,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显示屏、政务审批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作好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在服务方式上,倡导“以人为本、亲情服务”的办事理念,从小处着眼,从一句话做起,用微小服务树机关大形象,用规范的文明用语缩短与服务对象的距离,营造出温馨和谐的服务环境。
二是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在登记大厅设立外企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接待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解答投资疑问。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导办服务、预约服务和跟踪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对拟注册登记的业户提前介入,做到资料齐全立即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事项加班办、特殊事项跟踪办,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审批事项遇到困难的,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在最短的时间内催生市场主体落地发展。
三是认真做好外企年检工作。年初,制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在电视台发布年检公告,公开参检企业名单、年检内容和时间、准备的材料及服务电话等内容,在外企年检服务窗口专门配备了一台电脑及打印机,企业可现场申报、打印网上年检材料,节省了年检成本;同时,创新实施集中年检及推行“年检双向寄递服务”,有力提高了年检效率。今年以来,共为外企提供年检服务260余人次,企业过检率达到98%。
三、强化行政指导,有效规范外资企业经营行为。
一是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建立外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负责向企业提供品牌战略、融资、合同、广告等服务项目,提升企业创业能力。强化“重执法、强服务,重指导、轻处罚”的工作理念,严格落实行政劝导、预警、建议、警示等工作制度,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及时下达《行政建议书》,督促业户守法经营;必须处罚的,除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律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按下限处理,最大限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开展外企出资专项检查。结合年检,开展了外资企业出资情况专项检查,利用外企登记管理软件和网络信息平台,排查逾期未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审查年检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企业出资情况,梳理、审查、汇总未按期出资的企业,然后采取下达《行政建议书》、走访企业及指导企业通过转股、减资、延长出资期限等办法,指导督促企业缴清出资,促进了外企公正、公平、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按照信用等级对外企进行分类监管,认真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记录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馈到监管属地,基层所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度等级确定巡查周期,明确重点监管和服务对象,增强监管针对性,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提高了监管效能。
(陈林 林宏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