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今年中秋月饼券作别霸王条款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讯 (记者 陈玺撼)中秋将至,看着手中收到的月饼提货券,市民纳闷:怎么感觉券上少掉了几行字?不会是假的吧?原本券上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本券过期作废”等条款都不见了。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本市正在全面整治月饼提货券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截至目前已有922万张含“霸王条款”的月饼券被清除。

  据介绍,全市工商部门从下半年开始对本市发售月饼提货券的经营者开展摸底,发现有8户企业发售的月饼券面存在“霸王条款”。目前企业均已落实整改,清除了以上条款。

  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杏花楼、新雅粤菜馆、功德林等14家企业共18个品牌印发的月饼券占全市总量的70%,该集团表示今年中秋印发的月饼券将全部杜绝“霸王条款”。

  据悉,提货券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券上的条款是月饼产销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条款提供者也不得擅自扩大自身权利,因此,商家要强调所谓 “最终解释权”,可能将被追究责任。

  不过,有些格式条款是否“涉霸”尚存在争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月饼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月饼不适合长期保存,所以用“过期作废”这样的提醒,是符合该商品交易习惯的,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逾期不领是消费者自己违约。反之,一旦因涉嫌霸王条款而不标明“过期作废”,不少消费者就不会来领取,而企业却是根据发行的券量来定产,可能导致大批月饼被浪费。另外,如果消费者隔了四五年再拿“老券”来提货,届时物价上涨,企业要是允许,还将遭遇“差价”损失。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明码标价难除酒店海鲜价格乱象
下一篇文章:豆制品蔬菜制品大米蜜饯食醋合格率较低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