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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最高罚10万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广州市工商局拟立法管理超过保质期食品

7月30日(星期一)前,市民均可以书面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广州市工商局市场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7室,邮编:510620,电话:85596566-3907,传真:85599800)。

本报讯 (记者刘冉冉)市工商局昨日就《广州市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方式销售和贮存食品,充分满足食品对温度、湿度、光线等特定条件的要求;经营冷藏即食食品,如寿司、刺身等,应当放置在温度-2℃~5℃的专用冷藏柜销售;经营烧烤食品、煎炸食品、中式点心等热温即食食品的,应当放置在温度在60℃~100℃的专用封闭式热保温柜销售;经营冷却肉,应当保证所销售的肉品始终处于0℃~4℃的冷藏环境中。所有销售橱柜均须配有温度指示装置,向消费者明示限定温度范围及实际温度。

食品经营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经营,将其分拣至独立贮存区域,分类清点并登记造册;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就地封存,按规定组织处理。任何情况下不得重新进入销售环节,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也不得以打折、废品等任何形式将其解封、转运或丢弃。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作者:刘冉冉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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