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营养添加盐”从明年1月1日起将禁止生产和销售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强化锌盐、强化硒盐、强化钙盐……花样繁多的各色“营养添加盐”从明年1月1日起将禁止生产和销售。“刚与厂方联系过,说是基本上不生产了,而且我们的库存早已卖光,根据新的标准要求,今后将不再进货。”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金伟欣昨天对记者说。

  食盐已列为宜少吃食品

  金伟欣所说的标准,是指卫生部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对比新旧标准,一个很大的区别是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这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中添加除碘之外的任何营养强化剂。

  食品营养强化,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疾病。这是国际上提倡的改善居民营养状况的重要方法之一。

  记者注意到,在市盐业公司的最新小包装销售产品目录中,共有22个规格、品种的食盐,但已找不到强化锌盐、强化硒盐等品种。食盐中加锌、硒、钙等,让体内缺乏这类微量元素的人们补一补,不是很好吗?为啥要叫停呢?

  制定标准的营养专家认为,由于过多摄入食盐会增加高血压等慢性病患病风险,食盐在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已被列为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

  同时,从今年3月15日起,食用盐中碘的添加量已执行新规定,所以根据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在强化载体中删除了食盐。

  此营养盐并非彼营养盐

  在市区各大超市食盐销售区人们可以看到,摆在货架最显眼位置的就是营养日晒盐、低碘营养日晒盐等。事实证明,它们的销量也是最大的。“现在市场上销量最大的是300克包装的低碘营养日晒盐和500克包装的低钠盐。”市盐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两种盐在市区超市销量要占到食盐销量的八九成。据分析,这与当前倡导低碘、低钠的健康用盐观念有关。

  前一阵子有媒体称明年1月1日起禁售“营养盐”。有读者犯晕了,难道营养日晒盐等与“营养”两字搭边的食盐也在禁售之列?“营养日晒盐与添加锌、硒、钙的营养强化盐完全是两码事。”金伟欣说,“营养盐”这几个字显然是“撞车”了。

  据了解,营养日晒盐是产自我省沿海的海水盐,在滩涂上经日晒蒸发结晶而成,也是目前食用量较大的一种盐,里面除了加碘之外,没有任何添加剂。由于海盐不易凝结,也没有添加井盐、矿盐等非海盐常用的抗凝结剂,加上海水中富含有益的微量元素,制作方法又是纯天然的,盐业生产企业就给它取了一个“营养日晒盐”的名字。因此,它与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营养盐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

  竹盐中富含锌硒钙元素

  添加了锌、硒、钙等营养强化剂的食盐不再生产、销售,那么原来习惯于买这些营养盐补一补的市民怎么办呢?

  “省盐业集团已经想到了这个问题,正在加强研发、生产和推广新型的竹盐,金华刚刚到货,还没来得及全面推广。”金伟欣认为,天然、健康的竹盐将是未来营养强化盐理想的替代品。

  据省盐业集团介绍,竹盐是取三年生的新鲜竹子,灌入优质的日晒海盐,用松木在800℃的高温下烧制而成,不仅清除了海盐中可能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物,还保留了海盐中的各类矿物质成分,又融入了鲜竹和松木中的精华,富含钙、镁、锌、硒、铁等营养元素。与常见纯白色的营养日晒盐不同,竹盐看上去呈灰白色,偶尔还可见黑色细微颗粒。有关专家介绍,竹盐是不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营养盐,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业内称竞争逼奶粉厂家拼口感添加香兰素
下一篇文章:地沟油将“飞天”废弃油到底如何杜绝?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