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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保障途径(2)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途径

    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违法的星星之火在监管有意无意地纵容之下渐成燎原之势。

    从立法上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惩罚力度。

    食品安全事故总逃不出这样的“怪圈”:不法食品制造者肆无忌惮地违法,而执法部门处理他的时候,却往往仅限于警告、罚款、整顿。在《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食品安全法中,也只是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显然,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甚至倾家荡产的违法成本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多么的微不足道。正因如此,我国制假售假之风屡禁不止,低劣产品充斥市场。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刑法》应增加对食品安全犯罪教唆犯的惩处,把提供资源、设备、技术的人都作为共犯惩处。夏威夷的一个成熟椰子落下砸伤游客被索赔千万后再也没有椰子伤人事件发生,充分说明重罚的必要性。

    落实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是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能和执法范围。可以说,该管理,能管理的部门并不少。但是,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缺人监督、少人管理的情况。保障食品安全,就当下来说,其实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加强惩罚力度和加大执法力度,双管齐下。再完善的法律体系,再齐全的行政部门,执行力度不到位所有都是画饼。像特氟龙不粘锅,双酚A奶瓶等许多问题,往往是在危害已经产生或者国外产品先下架的情况之下,国内质量监督部门才有所反应。是国内的检测技术水平不行吗?恐怕不是!所以,当下食品安全管理首要的就是整顿行政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出现行政执法不到位、事发再管理等情况,自上而下层层问责,要严肃处理,追究其渎职罪。当初山东的禁止补课令下达之后,不少学校依然视之为儿戏,但真的撤掉了七八个校长之后,山东的补课现象立刻完全消失。只有“官”肯“管”了,积极管了,才能给违规违法生产者以震慑,才能让食品安全走上正常轨道。商人逐利,是本能,关键是要有部门主动监督他们,让他们合法地逐利。

    用立法保障举报者的权益,使违法者陷入人民的监督视野

    应当立法确保对举报者重奖,并严格保密。重奖,可以拿出不法企业非法所得的20%-30%进行奖励,让举报者能因举报一夜暴富,富到所有人都眼红,让人人都象关注彩票股票那样去关注食品安全,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有毒食品的曝光率,这样,可以让问题食品一流入市场,就马上被发觉,而不是让孩子吃成大头娃娃、吃成肾结石之后,才发现问题。上世纪打假专业队伍的消失有其历史原因,而在如今我们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鼓励专业打假队伍的出现。同时,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应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时禁止使用某企业、某厂家的模糊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永州市零陵区法院 杨莉 蒋毅芳)

 参考文献

  [1]袁仲,杨继远。农药化肥污染与食品安全[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9,(7)。

  [2]王彬,赵家良。蔬菜农药残留现状及防控对策[J]。云南农业,2009,(7)。

  [3]孙耀武。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市场论坛,2009,(2)。

  [4] 张星联,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食品科技,2001,(2)

  [5]杨欢进,牛建青。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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