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问题食用明胶均非有效专利 可申请宣告无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最近,网上关于“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申请了专利”的说法引起了公众关注。网友们疑问,用废旧皮革生产食用明胶是否获得了专利?为什么有害的发明也能被授予专利?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和知识产权专家。 

  专利并非市场准入条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与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冯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一件涉及废旧皮革提取食用明胶的专利在有效期内,被查处的企业生产的食用明胶均不基于有效专利。

  冯小兵强调说,专利授予的是对技术的独占权,获得专利主要表示该专利权人在权利有效的情况下,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技术,而不代表该技术方案可直接应用于社会生产、制造、销售和生活等方面,其可否进入生产、销售及流通等环节还必须符合我国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专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公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能看到所有公开的专利申请,均为原始申请,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的专利申请才称之为专利。提交专利申请未必就能够获得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开之后,还要经过实质审查,看是否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比如是不是现有技术,是不是具有创造性、实用性等),才能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授权。网友关注的1998年提交专利申请的“高铬明胶”(申请号98112702.9)的确获得了专利授权,但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被终止专利权。因此,网上所谓“皮革废料制食用明胶已获专利21年”的说法并不成立。

  专利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对于公众提出的“有害的技术发明是否也能申请专利”的疑问,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博士袁真富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首先,《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次,《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专利法》第22条)。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方面的法律文件至少从两个方面封堵了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冯小兵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同时,2005年有关部门出台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制革厂鞣制后的废料用作食品明胶原料,对于这类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审查时也予以了重点考虑。

  有害专利可申请宣告无效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存在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安全隐患时,通常会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答辩。但申请专利的那种制造工艺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专利审查员主要是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和答辩意见来审查,并不会进行实物检测和毒性试验。因此,一些有害公共利益的专利,在理论上是有可能通过审查获得专利授权的。

  袁真富解释,即使一项发明通过了审查,获得了专利授权后,被证明有害公共利益,也并不可怕,仍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因为任何人都可在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任何时候,根据《专利法》规定,以该专利妨害公共利益或无积极效果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据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超过3000件的专利无效请求案件。

  专家认为,专利的本质是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传播,虽然在专利授权审查时也确有防止创新成果危害包括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等方面的公共利益的考虑,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生命健康,主要还是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的职责。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山西12万箱可口可乐含氯消毒液”属实
下一篇文章:河北临漳县严查啃德鸡营养直线等傍名牌食品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