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市质监局介绍说,按照《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严重违法企业监管办法(试行)》,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其直接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太原市制定了该办法。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9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许可证等质量标志,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不具备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且不及时整改的;生产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食品,食品卫生指标、污染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用欺骗手段骗取生产许可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产品经国家、省、市、县级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不合格(标签问题除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标识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所生产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质监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项目的,经国家或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因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记者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