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粮食托市可能仅限中储粮一家 避免多家恶意竞争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从今年夏粮收购开始,中储粮或将是唯一的委托收购主体,其他企业不再接受委托。对于中储粮再次回到“垄断”地位这一变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是由于前期“多元化”探索路径效果不佳,而此次中储粮作为唯一的委托收购主体,有利于国家的直接参与和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多家竞争恶意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局面。

  据媒体报道,今年国家将明确托市粮收购仅限中储粮,这意味着中粮、中纺、华粮在托市粮收购中将不再直接参与。

  打破垄断的改革回到原点

  中投顾问农林牧渔业研究员宋杰凝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于中储粮再度成为唯一的委托收购主体,分析原因可能是前期“多元化”探索路径效果不佳,导致国家在粮食托市政策上调控难度加大,政策执行与监督成本增加,调控掌控力减弱等。

  宋杰凝认为,中粮等三大粮油类企业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出发点不同,加上市场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管系统,导致市场效率降低,收储效用下降。

  粮食托市政策在2004年出台,2005年正式实施,至今,粮食托市政策出现了几次大的调整。起初只对小麦(2558,-24.00,-0.93%)和水稻实行最低价收购,2008年以后大豆(4691,15.00,0.32%)、玉米(2432,0.00,0.00%)、油菜籽等也开始了临储收购政策,政策粮食收购的企业为中储粮。

  2010年开始,中粮、中纺、华粮三大粮油类央企也参与托市粮食收购,而2011年又将中粮等三大央企参与政策粮收购改为受中储粮 “委托”。如果今年收购仅限中储粮一家,那么打破垄断的改革就又回到了原点。

  在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微博)高级分析师万格看来,2010年国家决定中粮、中纺、华粮三家央企参与托市粮食收购,目的是打破中粮储一家垄断的局面。

  “但实际情况是,在短短的一年的试行过程中,不同的收购主体并没有形成良好的充分竞争,反而倾向于各自结合已有的实际业务进行粮食收购,通过自身优势控制粮食收购,囤积粮食、恶意抢购抬高粮食价格,使国家成为这次变革(即国家对政策性粮食的敞开收购,给予参与托市收购企业的补贴资金)的买单者。

  ”万格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中储粮成为委托收购主体会重新形成垄断,但会有利于国家的直接参与和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多家竞争恶意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局面。

  “有计划地控制收购”

  据媒体报道,从今年夏粮收购开始,中储粮在执行政策中将“有计划地控制收购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即原来收购中“有多少收多少”的局面将得到改变。

  对于这一变化,万格认为,收购方式与国家目前的粮食储备种类、存量以及将来预估市场需求相关,国家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将更有利于粮食的均衡。

  宋杰凝告诉记者,油菜籽、大豆、玉米等作物受国内外市场供给情况影响较大,价格波动相对较大,实行“有计划的控制收购”使其调控的灵活性更大,更有利于维护国内食品价格稳定。

  同时,宋杰凝表示,中储粮在粮食收购方面重启“一家独大”的局面,无疑会增加其对粮食收储的掌控能力,因而在粮食供给方面主动性更强,加上国家对托市收购的企业存在一定收储补贴,使得中储粮获得更多资金供给,业务能力也将随之提高。与此同时,中粮、中纺、华粮这几大企业被划出收储企业之列,也表明它们将失去国家补贴资金,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销售渠道,降低了盈利空间。

  万格认为,从各家企业直接经营层面来讲,不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切断了参与托市粮食收购,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自身经营与收购托市粮食业务的拓展。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中食协糖委称或将起诉爆料者
下一篇文章:火锅料行业进入转折点“标准”“规范”备受重视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