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拉萨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最高可奖8000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3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拉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出台,鼓励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据悉,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共十七条内容,对食品安全举报途径、举报形式、奖励范围、奖励额度以及奖励申请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凡举报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等8种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均给予奖励,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8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上架的食品必须有质量保证。

    举报: 一经查实 将可获得相应奖励

    今后,市民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食品安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拉萨市、县级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一经查实,将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拉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及其他途径。 凡是以上述形式向拉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均可获专项资金奖励。“对举报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获的涉案金额,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货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不足15万元的,奖励500元; 对于货值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2000元; 对于货值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的,奖励8000元。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按照以上标准奖励外,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该负责人表示。

    奖励:明确范围 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据介绍,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收购、加工、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产品或者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制售无生产日期(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案单位登记的受理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由拉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领奖:携带身份证 举报人信息给予保密

    据了解,举报一旦证实并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拉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取举报奖励。

    拉萨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同时,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将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该负责人说,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于该办法,不予奖励。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拉萨市卫生监督所开展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下一篇文章:广州查处违规卖药港货店 五家店铺被查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