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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事实成立至少奖励百元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人民网郑州2月27日专电 本网从河南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据悉,奖励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刘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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